Fw: (superLM) Re: 關於PAD板判決
※ [本文轉錄自 Gravity113 信箱]
作者: Gravity113 (clock up)
標題: Re: 關於PAD板判決
時間: Fri Apr 17 09:53:23 2015
※ 引述《superLM (as simple as possible)》之銘言:
: ※ 引述《Gravity113 (clock up)》之銘言:
: : 您好
: : 關於推文內警告這點
: : 首先,公告禁止論戰之繼續會用在文章數過多或複數文章中存有論戰情形
: : 由於直接影響版面,所以優先採取公告方式強制停止或限制論戰
: : 而單篇推文中的論戰進行則會以推文方式提出警示,因其影響僅限於單篇文章內
: : 以往也曾有類似狀況並藉由推文警示達到效果的案例
: : 而同案件中也確實有相關當事人在第二次警示後自主停止
: : 如 TinyMaster 在第二次警示後即不再發言
: : 同案件當事人 Gravity113 則未停止相關發言,而遭到加重處分
: : 故同為違規當事人且在加重範圍內的當事人皆採相同標準處置
: : 望您理解
: : 感謝
: 那也應該警告後鎖文吧? 像 #1LBb7rAw PuzzleDragon 這篇你們就鎖的很好阿
: 但之後的爭議性文章卻怎麼都沒有鎖了而任其爭論不停???
: 是否有刻意的安排?? 我覺得你們的處理很令人混亂阿
: 難道只在該文中丟出一兩句警告推文就可以開始收割魚獲了嗎??
本次案例之情形與該案不同
本次的板主補選公告保留乃是希望相關討論封閉在該篇公告下即可
所以仍希望相關討論以自律為主,而不用系統設定強制執行
否則延伸到其他文章底下仍無濟於事
您所提到的 #1LBb7rAw 則屬於違規處置公告,過往亦有強制執行封鎖之案例
但封鎖與否並不影響違規事實
您的發言就如先前的回覆所述,具有欲延伸論戰之用意
而本次牽涉範圍較大且已有警示,故依原公告標準進行處置
望您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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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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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ravity113 (59.124.224.28), 04/17/2015 09: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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