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水桶名單

看板SD-GundamOL (SD鋼彈 Online)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4/22 21:15),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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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階段性任務完成了,這邊把這短短幾天的檢舉案做個判決~ 也感謝f板主提供許多細節,增進我查詢案例以及以往相關公告的效率, 在新舊版主交接之後,未來就麻煩t版主了。 一、 精華區z-7-6-2-3-3 → deathblake :F版主上次比賽代打 這次改機被抓包 泥菩薩過江 04/06 22:15 #1DejpKk6 (SD-GundamOL) [ptt.cc] [閃光]超機巴樂透台 (已由作者自刪) → deathblake :推 HonjoRen :霧崎雪 10/27 01:22 04/12 00:06 → deathblake :改機好用嗎^^? 04/12 00:07 經人檢舉,認為其未提出證據之指控,即為引戰(板規3-2) 但根據相關公告, #1BVbCP4T 內明文指出: ~~~~ (1)往後凡提出某公會內某人外掛等違反遊戲公平的版友,必須附上 相關"有力的證明",影片為佳,若本身無攝影能力,至少需要把 那場次以圖片拍攝(Printscreen或F12),拍攝時要按住tab顯示 雙方隊伍隊員名字,並把疑似外掛者使用機體拍攝下來;本版 允許以[檢舉]為標題,讓眾版友公開追查,並方便相關公會幹部 進行內部調查。 (2)若無按照前面步驟檢舉,而在推文或文章無的放矢(如上面推文)的 版友,即使用詞隱晦(我夢到誰誰..etc),一律2-2論處,情況嚴重者 將附加3-2版規加重處罰。 ~~~~ 也就是說,根據去年二月 tactical前板主的公告,很明確的表示, 只要提出任何人違反遊戲公平的言詞,只允許使用檢舉標題,發證據者才能放話。 沒有按照這個步驟者,一律採用2-2處理,至於是否嚴重到達3-2的程度, 經我查驗幾個3-2引戰的判例之後,發覺跟引戰被判罰的那些發言程度相差太遠... 因此,根據上述公告,deathblake違反板規2-2為確定,但未達引戰標準。 根據板規2-2,攻擊目標隱晦不清,需當事人來信檢舉, 此兩個案子檢舉人都非當事人(F板主沒檢舉,也沒自稱是"霧崎雪"的人來檢舉) 而後者由於當事人沒來檢舉,無法證實被攻擊對象(霧崎雪)到底有沒有存在, 因此僅就第一個案件懲處。(若"霧崎雪"本人附證據向新板主檢舉,新板主可重新審理) deathblake 於z-7-6-2-3-3 之推文指稱他人違反遊戲公平之行為, 未依照#1BVbCP4T公告之步驟附上證據,以2-2論處,水桶7天。 另外在此說明,判水桶只表示他違反前板主公告的規定,不代表否認其言行, 或許他的說詞建立在其他人已經發表的證據之上,但當初公告寫得很明確, 我也只能這樣判決。 (在我的認知裡面,改機是讓遊戲機可以讀台片的動詞XD,我本身沒啥立場...) 二、 #1Dfh0ds2 (SD-GundamOL) 噓 egghead1012 :一堆傲嬌 愛跟外掛玩又愛哭 呵呵呵 04/14 20:45 經人檢舉,其口氣不佳違反板規2-3。 由於我本身的判罰標準是比較寬的,所以決定參考以往板主群的判例來衡量, 經過查詢幾則2-3的判例比較之後,這種程度的酸味的確不亞於以往被水桶的發言, 因此,egghead1012違反板規2-3,水桶5天。 -- 由於當初的公告,對於"有人提出證據檢舉過,其他人之後是否可以不必重複提證據" 並沒有細部的規範,希望新板主針對這些細節做出更明確的定義... 我的看法是,如果他多打一下文章代碼,應該就能避開那條規定了 --

04/22 21:20, , 1F
辛苦啦~
04/22 21:20, 1F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5.22 (04/22 21:33)

04/22 21:35, , 2F
小組長的年代停留在PS2 XD
04/22 21:35, 2F

04/22 21:44, , 3F
突然發現左上角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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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1:56, , 4F
PS2?
04/22 21:56, 4F

04/22 23:35, , 5F
有明確標準很好 這下 freedomwing5 得小心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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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3:42, , 6F
不然 #1DUUPshj 這種文章肯定被桶的
04/22 23:42, 6F

04/23 00:49, , 7F
冤冤相報何時了 遺憾
04/23 00:49, 7F

04/23 01:10, , 8F
deathblake案暫緩執行,我先研究更多判例再做決定
04/23 01:10, 8F

04/24 16:07, , 9F
建議版主不要碰這塊 不然會挖到很多護航的判例...
04/24 16:07, 9F
文章代碼(AID): #1DiNzswJ (SD-Gunda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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