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案例有告的必要性嗎?

看板LoL (英雄聯盟)作者 (33)時間9年前 (2015/12/07 16:24), 編輯推噓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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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sokapaul (Fantom)》之銘言: : 以示負責 容許我先附上ID : Iamkyubi : 四排三男一女加上一隨機路人(我們妹子ID擺明就是女生) : 中途在幾乎絕望的時刻對面開始嗆妹子 : 然後大家齊心協力中路對方下水餃會戰贏 : 之後馬上一路破塔逆轉 : 因為遊戲中途沒有錄影也沒空printscrn : 所以大略擷取嗆聲骯髒內容重點 : 1. 下次跟我排 : 2. 要不要吃我雞雞 很大喔 : 3. 嗩吶回我 (3秒後) 不回喔 婊子 : 4. Repeat 1-3 : 結算畫面的對話內容如下: : http://imgur.com/a/2Lt0H : 請問如果妹子想要去派出所開始流程 : 有機會還她一個公道嗎? : 因為很久沒有這麼氣了 : 這個不是嘴砲計較與否的問題 : 如果只是嗆我JG逛街/爛走位/自以為風騷 都無所謂 : 拿妹子開刀就是沒水準外加沒看過壞人 : ps. 會開放報名一起排 但妹子已死會(兇手不是我) : ps2.如果內文有不妥之處 煩請板主告知 : 會盡快修改 謝謝 自從通保法修訂正式實施之後, 變成這樣,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 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統神算是新法未實施之前的受害者,當時還可以調資料 而修正後的意思就是說 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可是 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也不符合, 所以基本上檢察官想要調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也無法同意 是有聽說這條要再修正回去,但目前似乎還沒, 所以現在LOL吵架想用加重毀謗或是公然侮辱這兩條去告頗難,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妹子在被罵的時候,你們三位男的在幹嘛? 幫妹子嘴回去有很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98.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M.1449476648.A.DD6.html

12/07 16:26, , 1F
在妹子面前嘴回去不見得有時候蠻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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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只敢貼在PTT問告不告得了 我是那妹子看起來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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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口狗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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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他又發ㄧ篇問能不能告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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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早就告了才不會上來發文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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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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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這條...就是限定你只能告熟人 而不能當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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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你要知道罵你的人叫啥名字...而不是法院當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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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加上一條 告輸的換你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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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6:50, , 10F
正解 錯誤的知識就等提告後叫地檢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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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 這邊小朋友一堆 他們看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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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7:12, , 12F
在這po不入趕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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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那妹子也不會因爲這樣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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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經驗而已,詳細自己跑過流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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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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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說檢警在不符合要件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拿IP向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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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直接要這IP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但沒有說不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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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或其他平台的業者調資料,以這串的情況如果G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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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這些帳號的註冊資料或可以追蹤的消費記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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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找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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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通保修法後,告過的可以現身說法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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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3-1條,實際上調的通訊使用者資料,指的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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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者的個人資料...這法範圍不是無邊無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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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8:59, , 24F
電信服務使用者-更正
12/07 18:59,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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