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案例有告的必要性嗎?
※ 引述《hisokapaul (Fantom)》之銘言:
: 以示負責 容許我先附上ID : Iamkyubi
: 四排三男一女加上一隨機路人(我們妹子ID擺明就是女生)
: 中途在幾乎絕望的時刻對面開始嗆妹子
: 然後大家齊心協力中路對方下水餃會戰贏
: 之後馬上一路破塔逆轉
: 因為遊戲中途沒有錄影也沒空printscrn
: 所以大略擷取嗆聲骯髒內容重點
: 1. 下次跟我排
: 2. 要不要吃我雞雞 很大喔
: 3. 嗩吶回我 (3秒後) 不回喔 婊子
: 4. Repeat 1-3
: 結算畫面的對話內容如下:
: http://imgur.com/a/2Lt0H
: 請問如果妹子想要去派出所開始流程
: 有機會還她一個公道嗎?
: 因為很久沒有這麼氣了
: 這個不是嘴砲計較與否的問題
: 如果只是嗆我JG逛街/爛走位/自以為風騷 都無所謂
: 拿妹子開刀就是沒水準外加沒看過壞人
: ps. 會開放報名一起排 但妹子已死會(兇手不是我)
: ps2.如果內文有不妥之處 煩請板主告知
: 會盡快修改 謝謝
自從通保法修訂正式實施之後,
變成這樣,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
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統神算是新法未實施之前的受害者,當時還可以調資料
而修正後的意思就是說 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可是
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也不符合,
所以基本上檢察官想要調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也無法同意
是有聽說這條要再修正回去,但目前似乎還沒,
所以現在LOL吵架想用加重毀謗或是公然侮辱這兩條去告頗難,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妹子在被罵的時候,你們三位男的在幹嘛?
幫妹子嘴回去有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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