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Gamesale 版主 TaipeiKindom 瀆職
我直接進行回文動作
不然都給你講 講的你很正確都沒錯 我實在看不下去
起因
該申訴人於
#1LMPyoST (Gamesale)下進行挑釁推文
相信組務大大很忙 沒時間全部看完就END
擷取1~5樓推文
推
05/18 16:37,
05/18 16:37
噓
05/18 17:19,
05/18 17:19
推
05/18 17:29,
05/18 17:29
噓
05/18 18:26,
05/18 18:26
→
05/18 18:27,
05/18 18:27
當下我開MOPTT打開我的分身tryagaaa(原帳號為使用JPTT)
覺得 奇怪 有遊戲可以加價賣 如果有絕版遊戲更可以提高價值
就推了1樓推文
結果2樓推文就是本篇申訴人
接著 他在4樓 又在心照不宣
心照不宣可以拿來當作不拿出遊戲一起賣的理由 我一整個覺得奇怪
接著在5樓
→ xup6xu6: 有種就直接點出來啦 嗆你不敢剛好而已 61.224.231.196 05/18 18:27
我是不曉得這個嗆字就觀看本文章的您感覺如何 我就覺得十分挑釁拉
因為我本身還在上班 所以推了文之後就再也沒去看這文章了
接著申訴人與另外一位版友forgenius激烈的互相交戰
基本上都是申訴人在要求別人發誓死全家
可於本版 #1LT55EiV 觀看全文
接著莫約7點的時候 我坐在公車上回家 才又拿出來看
發現該版友咄咄逼人 硬是要別人跟他發誓
自古以來 發誓是很嚴重的問題
跟她說了幾次我不想發誓 不然 申訴人也須提供相關的發誓籌碼
申訴人不答應 我就不想與之起舞
我就離開該文章 並且發表了 #1LMTQx25 的文章(該文章已刪除)
他就在底下跨文追殺 請問 這樣不是騷擾 甚麼才是騷擾?
於該文進行對本人騷擾的推文字眼
因此就申訴於版主TaipeiKindom 版主經過審慎的看過文章之後
進行裁定 該推文為騷擾推文(與本篇文章無關) 可進行刪除該id文章
故本人進行刪除推文的動作
以上為我對版主TaipeiKindom進行申請刪除推文之前因後果
其他所謂分身問題 是為版主TaipeiKindom所述
既為板務授權刪除 就無水桶問題
既無水桶問題 即無瀆職問題
至於本人相關言論作風
乃為本人的事情(說難聽點就是:干他X事)
與本次案件無關 並該版友依舊寄相關挑釁信件於本人
因此本人才去VIOLATION檢舉
與本次案件無關
請版務明察
--
不是說好不開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40.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Topics/M.1433740943.A.F0C.html
※ 編輯: MAGICXX (223.136.140.246), 06/08/2015 13:32:02
※ 編輯: MAGICXX (223.136.140.246), 06/08/2015 13:34:20
※ 編輯: MAGICXX (223.136.140.246), 06/08/2015 13:35:49
推
06/08 13:42, , 1F
06/08 13:42, 1F
我不會逼你發誓 可是我希望我們可以誠信交易:)
我的附註在此
跟申訴人的回應文不對題
→
06/08 13:42, , 2F
06/08 13:42, 2F
請看前面所述 申訴人在二樓就開始挑釁了
→
06/08 13:43, , 3F
06/08 13:43, 3F
分身不在此案內 故不予以回應
→
06/08 13:49, , 4F
06/08 13:49, 4F
寄信給版主進行檢舉乃板規所述明
9.禁人身攻擊,需當事人跟板主檢舉。
哪邊算是黑箱了?
如為申訴人所說 即申訴人皆為黑箱申請
請版務確定此行為正確或錯誤
→
06/08 13:50, , 5F
06/08 13:50, 5F
→
06/08 13:51, , 6F
06/08 13:51, 6F
刪除文章並且水桶劣退文章有證據嗎?
請問版主有在刪除之後在標題寫上水桶一周嗎?
版主刪除文章為停止紛爭之處理 本人無異議
不知申訴人在此版瞎起鬨甚麼?
→
06/08 13:53, , 7F
06/08 13:53, 7F
→
06/08 13:56, , 8F
06/08 13:56, 8F
發誓這問題對我來說很嚴重
申訴人可能覺得吃葷食沒甚麼
如果今天 申訴人去與證嚴上人說
"你說你慈濟捐款皆為募捐目的使用 那你只要吃一客王品牛排我就相信 不然就是黑金!"
相信法師上人只會笑而不語
不會跟本人一樣回應
→
06/08 14:01, , 9F
06/08 14:01, 9F
如果厭惡 申訴人大可封鎖我
或者是不觀看我的文章
為了避免Violation法務困擾 我在此宣告 本人文章 信箱
皆不接受申訴人xup6xu6相關騷擾 推文 及信件 除本版辯駁之外
其餘的只要出現xup6xu6推文
皆進行檢舉或者刪除之動作
→
06/08 14:02, , 10F
06/08 14:02, 10F
又是一個申訴人自以為感覺良好的問題
孟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在現實生活裡 也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句話
申訴人既無證據 也無憑證
實為濫訴行為
→
06/08 14:03, , 11F
06/08 14:03, 11F
有甚麼好抓到的 該文章在刪除之前並未進行鎖文或者是禁止使用者觀看
並且一切依板規進行檢舉→授權刪除推文之動作
由本人看來並無牴觸板規之處
請版務明察
→
06/08 14:08, , 12F
06/08 14:08, 12F
→
06/08 14:13, , 13F
06/08 14:13, 13F
→
06/08 14:16, , 14F
06/08 14:16, 14F
→
06/08 14:17, , 15F
06/08 14:17, 15F
本案看不出與本人相關言論作風問題
申訴人自行腦補倒是頗強的
連外表看似小孩的柯南都知道
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申訴人到底有甚麼證據可以說這些話了?
→
06/08 14:18, , 16F
06/08 14:18, 16F
於實際時間軸來看
申訴人於第一篇與本人發生爭執當下
並不知本人之分身ID為何
難不成申訴人有長期關注本人帳號之行為?
不然如何得知?
→
06/08 14:19, , 17F
06/08 14:19, 17F
即使今天本人與本人不合之板友有所攻訐
皆與本案無關係 請申訴人就本案舉出相關問題再進行攻堅
請申訴人就原本議題進行回應 否則本人將不予以回應
推
06/08 14:33, , 18F
06/08 14:33, 18F
→
06/08 14:33, , 19F
06/08 14:33, 19F
→
06/08 14:34, , 20F
06/08 14:34, 20F
請問申訴人有在文章內發現任何申訴人ID嗎?
如果沒有 請問申訴人有沒有證據說本人在挑釁?
挑釁誰了? 本動作在於我希望跟我交易的板友誠信交易
有哪位被我挑釁到了嗎?
國民黨立委邱毅先生還知道要拿出太陽花來說是香蕉
申訴人有甚麼證據?
→
06/08 14:35, , 21F
06/08 14:35, 21F
沒有證據 都只能認為申訴人在騷擾本人
申訴人既提不出證據 由本人提出騷擾事實
即為鐵一般的騷擾事實 版主即認定此事實進行授權
→
06/08 14:36, , 22F
06/08 14:36, 22F
→
06/08 14:37, , 23F
06/08 14:37, 23F
同理 也不是你檢舉之後 版主判定不和你一樣就是瀆職
另外 就跟法官不高於法條一樣 申訴人可進行上訴
可是上訴結果法官一樣認定犯罪確實 就如嫌疑人可再上訴最高法院一般
申訴人可上訴版務進行申訴 而不是檢舉版主瀆職
基本上申訴人跳過權利救濟行為進行檢舉 恐怕仍會被版務駁回
本人在此請求版務 將兩案共同處理
並免有浪費版務檢舉之疑慮
→
06/08 14:38, , 24F
06/08 14:38, 24F
→
06/08 14:40, , 25F
06/08 14:40, 25F
→
06/08 14:43, , 26F
06/08 14:43, 26F
依據#1LSj1-6s (Violation) 判決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因此進行判決所需事項條件
故此後若申訴人於本人文章下推文 才檢舉有據
→
06/08 14:46, , 27F
06/08 14:46,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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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47, , 28F
06/08 14:47,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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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48, , 29F
06/08 14:48, 29F
倘若申訴人未持有版主於文章標題、公告等處進行板規處理(水桶一周)
實不知哪裡造成瀆職
如有文字敘明 或者是圖片證明即可
如申訴人遲遲沒有證據 可請TaipeiKindom進行誣告之訴
→
06/08 14:53, , 30F
06/08 14:53, 30F
為體諒申訴人看不清楚判決本文
故上色使申訴人看清楚文章內容
推文即為對談之一種 請申訴人仔細詳讀文章內容
→
06/08 14:55, , 31F
06/08 14:55, 31F
刪除文章有紀錄 如為退文本人帳號應立即有退文顯示
可是版主雖刪文停止紛爭 並未退文 一樣要請申訴人提出水桶實證
→
06/08 14:56, , 32F
06/08 14:56, 32F
申訴人開宗明義就直接檢舉本人 本人進行辯駁
哪裡是局外人了?
因版主對於申訴人之檢舉已進行回復答辯
本人也就該案進行答辯 實屬合情合理之事
申訴人請勿再意氣用事 提出實際證據來
→
06/08 15:38, , 33F
06/08 15:38, 33F
→
06/08 15:38, , 34F
06/08 15:38, 34F
申訴人乃是因為檢舉本人挑釁引戰
版主未水桶 其前因後果皆在上列
我有因證明刪除你的推文是因為你騷擾我
可是你卻倒果為因 增加組務困難
所以我並非局外人
→
06/08 15:44, ,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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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所需行為為提供證據於版主 並非提供本人
本人非版主 無法進行水桶與否之判決
※ 編輯: MAGICXX (223.136.140.246), 06/08/2015 15:48:52
推
06/09 06:42, ,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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