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6
※ [本文轉錄自 watanabekun 信箱]
作者: watanabekun (悪の権化)
標題: Re: #1PC3ypJH (GBF) 之判決疑義
時間: Sat Jun 3 19:09:56 2017
※ 引述《jackervator (jokerlin)》之銘言:
: 準確來說 是多數人檢舉
: 我根據多數人檢舉事證判斷你是否違反版規二三
: 我不會主動去用版規二三審視你的行為
: 因為挑釁這東西本來就有挑釁者跟被挑釁者
: 而且都是主觀的
: 然而由於板規二三就寫在那邊
: 我跟據多人站內信檢舉你挑釁來判你水桶也是沒有辦法的
: 至於改標題部分也是同理
: 多數的版眾覺得你改標題蓄意引戰 這東西也是由多人檢舉最後版主認定
: 簡而言之
所以整個判決流程是
多人檢舉板規二三 → 板主接受檢舉確定要施罰 → 板規二三似乎能用來定罪所以套用
這樣?
所以你還是無法解釋為什麼修改文章標題(正當使用者操作)能以鬧板論嗎?
: 經檢舉 版主主觀認定挑釁違反版規 並水桶後多次更改標題
: 主觀認定鬧版之嫌 如果你不希望那篇版規留在板上
: 可以站內信 而不是以客觀鬧版的方式反應
上面不是說主觀認定,怎麼這邊出現了一個「客觀鬧板」的說法?
這不是跳過了解釋上一個問題的「為什麼修改文章標題(正規使用者操作)能算是鬧板」的
提問嗎?
至於對於文章希望得到怎麼樣的處置,我用了另一個帳號deadwater(公告都發了,你也算
認定是本人了吧)在第一篇公告底下推文希望能文章解m刪除,你有處理嗎?
連個回應都沒有。一樣m文,一樣置底。 而且你用鬧板一說連那個帳號也跟著水桶。
到目前為止關於鬧板你的解釋方式似乎還是板友認定鬧板所以就是鬧板?
一個尖峰使用者人數2、300人的看板中,20個檢舉人次算是「多數」?
什麼時候看板管理的方式變成公投定罪、寄信聯署定罪甚至是推文定罪了?
所以你能指出屬於「鬧板」範疇的具體文字嗎? 還是只要有人主觀感覺不良好都可計數?
如果我檢舉你在最新一篇公告推文預設我的deadwater帳號解除水桶後會來「鬧事」算是一
種公開挑釁甚至對人的詆毀,你要受理檢舉引援板規三處罰自己嗎?
接到鬧板檢舉 → 既然有人檢舉鬧板(無論事證齊全或否)所以這樣就算鬧板 → 將此行為
列入鬧板適用範圍中並進行處分
以上這串行動以資訊對稱觀點來看,我不可能知道你收到的檢舉數量及內容,期間你也沒
有進行任何警告、勸阻、溝通就逕行連續提高兩次水桶時間 (第二次水桶的詳細理由甚至
在第三次水桶執行後的公告才補上)
水桶事由甚至板規的引援解釋方式都是事後附加,在12小時內兩次開罰的同時擴增板規解
釋方式,這樣做沒有程序上的不合理?
一個板規沒有規範的行為,因為板友不開心了寄信檢舉,就即時變成可以水桶人的理由?
期間不用板主在板面上公開進行任何說明、任何溝通?
這一系列「執法」用意究竟是維持看板秩序或是針對特定對象意圖施為,很難不受質疑。
: 望版友出桶後自重
: 最後板規的部分 謝謝你的建議 希望你下次能遵守板規
望板主能解答本人以上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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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watanabekun (111.83.10.229), 06/08/2017 0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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