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六點時警察有去公館團 (看看)

看板Poker (撲克牌)作者 (男的 勿搭訕)時間16年前 (2009/11/28 17:02), 編輯推噓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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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Scorpio (Bluff人生)》之銘言: : 最近警察真的抄很兇.. : 前幾天中和團也是.. : 而且他們也說了 : 只要再看到 : 就是連人帶籌碼一起帶走... : 公館團自己小心點吧~~ : 聽說警察不管大小場都在抓..... : 然後搞個會員制有點誇張= = : 我們又不是要開場子.. : 只是大家想打poker而已啊... : (簡訊費...我也想要簡訊費啊= =) : 以上是我的想法啦@@a 最近這話題又跑出來 雖然推文有人說出結論了 但是幾個月前本來想PO一篇關於跟POKER有關的法律問題相關文章 雖然因故沒PO出來 但是因為其中部分內容跟這有關 希望大家能對這個敏感的問題有清楚一點的概念 ------------------------------節錄--------------------------------- 時光匆匆 我回台中放空的時光跟版主的持久能力一樣 很快就過去了 鑑於版上最近戰力高昂兼八卦版化 為了開啟善良的討論風氣 抽空就長久以來大家打poker時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 做關於中華民國刑法上的探討 或許這不是一個開心的話題 但是我想大家如果要長期(在中華民國境內)打牌 有一些基本的認知應該是好的 遇到打門票送傳票的好康事比較不會慌 也比較不會被傻傻的壞警察(像mxxhicat)或是見笑轉生氣的小混混bluff --------------------------- 進入正題分隔線------------------------------------- 壹、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266 普通賭博罪 (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1)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 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Ⅱ)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68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2)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1:公共場所是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公園、車站等,很容易瞭解,不用多講,但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是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進出的 場所,如旅館、辦公室等。 *2:僅需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而不論實際上是否獲得利益,且無區分是否為他人營利或 為自己營利。 貳、法條分析與常見問題 一、簡單來說,中華民國法律並不處罰人民在非公開場所所為非營利的賭博行為, 也就是說,一般我們自己在家裡跟朋友打不抽水的麻將、poker,即使賭注涉及財 物都還是處於不罰的範圍。 二、當賭注為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例如我allin兩包七星和一包可樂果)即使是在公開 場合,也不在刑法處罰的範圍內。 三、常見問題: (本文僅就玩家主觀打牌範圍討論,開場部分不論) Q1:我在茶店打牌,會被抓嗎? A1:首先,一般的茶店應該是公共場所無疑,所以這個問題的重點在賭博的標的 為何,如果桌上滿滿的現金(茶街裡面打13張的阿伯那種)自然會被認定為 以財物為賭博,而成立§266的普通賭博罪;如果使用的是籌碼,那就會變成 警察蒐證的問題,警察要有證據證明雖然使用的是籌碼,但仍是以現金為賭 (例如在場之人的證言或記帳簿等),賭客才能成立§266普通賭博罪。 Q2:我打牌被抓了會怎麼樣? A2:只要沒有涉及意圖營利或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一般賭客只可能涉及 §266普通賭博罪,依該條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Q3:我在全台各地的秘密基地打牌與在茶店打牌(場所),有什麼不一樣嗎? A3:如不涉及基地持股或是退水,兩者並無不同,均僅可成立§266普通賭博罪。 Q4:我打NL1K跟NL10K(金額大小),有什麼不一樣嗎? A4:同A3。 三、相關司法判解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400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7 年 06 月 14 日 解 釋 文: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將其住宅供給某乙聚賭抽頭,如非意圖營利,祇成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從犯,某乙既係聚眾賭博,其參與賭博之人如對於 聚眾之行為有聯絡之意思者,應成立該罪之共犯,餘參照院解字第三九六 二號第二項解釋,至該住宅是否可視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以當時實際 情形定之。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92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3 日 解 釋 文: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某甲意圖 營利,以其家宅供人賭博,該家宅是否合於上述之場所,乃屬事實問題, 若僅邀約特定之人在家賭博,尚不能謂係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之 被邀入賭之乙丙,自亦不成犯罪。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47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4 月 18 日 解 釋 文: 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二六六條之犯罪成立要件若 同法第二六七條及第二六八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 限。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45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3 月 20 日 解 釋 文: (一)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內賭博財物,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    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罪。 (二)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己居住家宅抽頭供賭者,其家主戶主如有犯意聯    絡,自應共負刑責,至其他在場與賭之人,既非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即不成立犯罪。 -- 結論:大家湊錢買桌子放在版主家吧 -- 女人的青春是有限的 但是青春的女人是無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04.149 ※ 編輯: eople 來自: 118.165.204.149 (11/28 17:02) ※ 編輯: eople 來自: 118.165.204.149 (11/2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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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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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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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的文必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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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老師出品果然不同凡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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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神毛神毛神毛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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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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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04, , 7F
推一下,不要被誘導供詞了
11/28 19:04, 7F

11/28 23:42, , 8F
推推推推推推推 那在家裡開兩桌不抽東呢?
11/28 23:42, 8F

11/29 00:00, , 9F
我不抽七星呀...我用摩爾跟你換好不好~1:1喔!!
11/29 00:00, 9F

11/29 13:37, , 10F
不要再被警察杯杯唬爛了.....
11/29 13:37, 10F

11/29 21:34, , 11F
Machicat躺著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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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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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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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0:20, , 14F
金毛老師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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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太強了,連判例都有...改天打完牌開個刑法讀書會好了~
11/30 15:16, 15F

12/03 18:50, , 16F
推一下金毛老師 但是刑法100分 行政法0還是沒辦法上榜低 (煙)
12/03 18:50, 16F
文章代碼(AID): #1B4ESKjP (P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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