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鬥陣特攻板板規置底
2016年11月26日複決後通過,自2016年11月29日開始施行
2017年2月5日修正
2017年6月3日修正
2017年6月17日修正
2017年7月2日修正
2017年8月15日修正
2018年1月24日修正
2018年12月22日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27日修正
2019年3月26日修正
2019年6月25日修正
2019年7月18日修正
2019年7月2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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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
(OverWatch)板板規。
第 2 條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 板主:謂經合法程序上任,並由小組長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標題、文章資訊、文章內容、簽名檔。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包含推、噓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
七、 同一人:包含同一帳號、 同一IP(包含IPV4前三段碼相同、第四段碼不同 )、
或其他可得認定為同一人之佐證 資料
第 3 條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板主權限如下:
一、 維護秩序。
二、 設定M文或S文。
三、 刪除文章或推文,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
四、 設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華區維護。
七、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
第二章 發文規範
第一節 一般規範
第 4 條
本板處分,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5 條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與本板主題相關。
第 6 條
發文應有分類。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情報]
二、[討論]
三、[實況]
四、[心得]
五、[創作]
六、[分享]
七、[買賣]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條
文章應有內容。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三、 內容過於空泛。
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五、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
六、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八、 多次發表無討論實益文章。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
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條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政治內容。
二、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三、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四、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五、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八、 稱呼中國伺服器為國服。
九、 廣告短網址。
前項第九款所稱之廣告短網址,謂以點擊短網址連結獲取點擊利益者。
本板其他規則或辦法有禁止規定者,違反效果同第一項之規定。
第 9 條
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輕處分。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1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為重大違規: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二、 張爸、商業廣告。
三、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四、 違反板務部公告者。
五、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
六、 隨機推文廣告連結。
第二節 特別規範
第 11 條
稱斷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亞洲伺服器斷線之文章。
稱復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恢復亞洲伺服器連線之文章。
發表斷線復線文者,得不受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行文限制,但應有內容。
三小時內重複發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章,不受前項之規定。
第 12 條
暴雪特殊節慶箱子活動期間,得發表分享戰利品開箱之文章。
發表前項文章,至少應開滿二十四個箱子,並應有圖片或影片介紹。
每人每四十八小時最多發表一篇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期間內,違反前三項之規定,處水桶至活動結束之日,不受第二十五條有關
水桶期間之限制。
第 13 條
稱新聞文章,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
發表新聞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發表中國官方或立案之媒體新聞者,以第六條第一項分類錯誤論。
第 14 條
稱情報文章,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
發表情報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情報文章禁止七天內以同一人大量發表相同媒體網站文章。
第 15 條
稱實況文者,謂發表非比賽之個人實況文章。
實況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
三、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6 條
問卷文,非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問卷名稱。
二、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
三、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
四、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
五、 聯絡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經板主同意字樣。
第三節 買賣文章規範
第 17 條
稱買賣文章,謂買賣實體物者。
買賣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
二、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
三、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周邊商品。
四、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
第 18 條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
一、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外幣商品以發文時或購入時之台銀公告匯率為準。
三、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
第 19 條
違反本節規範,除本條未規範者外依第三章之規定:
一、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
三、 同時違反前二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併予退文。
四、 同時違反第十七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得
退文。
五、 同時違反第十八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八十日以上,得
退文。
六、 同時違反前二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處水桶一年以上,併予退文。
七、 同時違反本節及第十條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上,併予退文。
第三章 罰則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21 條
水桶、退文非經公告者,無效。
第 22 條
違反第二章規範之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23 條
違規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24 條
板主得經板友申請,或依職權考量鎖定文章。
第 25 條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
下。
第 26 條
違反板規第十條者,應處水桶一年以上。違反第四款,而站方之規定較本板重者,從其
規定。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同一人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條者,其所有違規帳號依板規第三十
六條送帳號部調查,查詢程序期間,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
第 27 條
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條,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得予以退文。
第 28 條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水桶日數為二百四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且亦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下,
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板規第十條及其他條板規者,處水桶十八月以上。
第 29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
一、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
二、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
三、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經板主群合議討論後,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使用者,處水桶十年以上:
一、 曾違反本板板規三次,均處水桶三十日以上者。
二、 曾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四條二次以上者。
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於本板有任何行為。
有其他帳號且在本板有活動者,預處水桶半年,送帳號部審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同原帳號。
二、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 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四章 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 31 條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32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33 條
檢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違規,應自行於板上發文或寄信由板主發文,並具備前條第
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公開檢舉。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檢
舉成立。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得刪除之。
第 34 條
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舉者,板主駁回其檢舉時,應具明理由。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二次檢舉不成立時,不得檢舉。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應
公開回覆。
行為終了逾十四日以上之違規,得不受理。
第 35 條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 36 條
帳號水桶處分期間,以其他帳號違規者,送帳號部多重帳號查詢。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水桶。時間長度依下列規定從一重處斷:
一、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違反非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四十五日。
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二百四十日。
四、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十八月。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或非同一人所有者,獨立處分。
第二節 特別處理程序
第 37 條
有本節所列之違規態樣,而有特別程序規定者,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第一節
之規定。
第 38 條
違反第十條第五款之隨機廣告推文連結,依下列規定:
一、稱廣告推文連結,謂隨機在各板推文,內容外觀上係常見之縮網址,但連結內容
或推文內容顯為內容農場之紅利連結者。
二、板主得先行簡易處分,於七十二小時內再為公告,不受板規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板主公告處分後,將其轉送至 ADer-Killer 板審理。
發文者發現前項之情形者,得逕予刪除該推文,並於六小時內以站內信方式通知板主,
不受板規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限制。但逾期未通知,或顯非廣告推文連結者,不在此
限。
若站方已有罰單處分以上公告者,受處分人應逕自至組務板申訴,本板不予受理。
第 39 條
經本板公告為賽季期間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水桶裁量停止適用。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之處分期間,其他帳號有在本板活動跡象者,逕處水桶半年,送帳號
部審理,並依下列情況處分之:
一、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 40 條
下列時間之文章,違規處理規則依本條之規定:
一、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春節連假前後延伸七日。
三、其他經本板公告之時間。
第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嚴格認定之。
本板得依職權綜合考量噓文數到達 X2 以上之文章,依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八條第四款處分之。
經檢舉違反板規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章,檢舉時噓文數已達 X5 者,得不適用第三
十二條之檢舉程序,逕為判決。
第五章 板務行政
第 41 條
本板發文限制,得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42 條
本板投票限制,與發文限制相同。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 43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之獎勵金,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
第 44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複決,複決之投票,以同意大
於不同意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45 條
板主得舉辦活動,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
第 46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應予退盤。
第六章 板主
第 47 條
新增板主,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以公開方式徵選之。
第 48 條
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板主應公告之。
第 49 條
板主徵選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50 條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 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二、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
三、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 51 條
板主群為合議制。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
第 52 條
板主違反板規時,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應向其他板主檢舉,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之
。
板主處分期間,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
板主嚴重失職者,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
第七章 附則
第 53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秩序,活動。
cody880528 :樂透,聯賽,活動。
第 54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另行公告。
第 5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戰略高手群組規、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
第 56 條
本板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板規修正之條文,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後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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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紀錄:
Ver. 3.0.0 2016.11.26 修正全文四十五條,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Ver. 3.0.1 2017.02.05 修正第十七條用語。
Ver. 3.1.0 2017.06.03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Ver. 3.1.1 2017.06.17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文字。
Ver. 3.2.0 2017.07.02 增訂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第七條第二項。
Ver. 3.2.1 2017.08.15 修正第八條。
Ver. 3.3.0 2018.01.24 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
Ver. 4.0.0 2018.12.22 修正全文五十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Ver. 4.1.0 2019.01.27 修正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
Ver. 4.1.1 2019.03.26 修正第三十八條。
Ver. 4.1.2 2019.06.25 修正第二十八條。
Ver. 4.1.3 2019.07.18 修正第三十三條。
Ver. 4.1.4 2019.07.22 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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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名單:
rock5421 2020.07.29~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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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ψc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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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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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Watch/M.1545451430.A.AB9.html
※ 編輯: swattw (180.217.217.190), 12/22/2018 12:06:41
※ 編輯: swattw (140.123.194.176), 12/26/2018 19:52:34
※ 編輯: swattw (140.123.193.131), 01/08/2019 10:38:41
※ 編輯: swattw (140.123.193.215), 01/11/2019 17:48:42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01/27/2019 21:47:35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02/07/2019 21:09:42
※ 編輯: swattw (140.123.193.69), 03/26/2019 10:04:07
※ 編輯: swattw (140.123.193.215), 03/26/2019 17:08:02
※ 編輯: swattw (140.123.10.2 臺灣), 06/19/2019 19:47:20
※ 編輯: swattw (140.123.10.2 臺灣), 06/25/2019 13:53:49
※ 編輯: swattw (36.239.39.210 臺灣), 07/09/2019 20:55:01
※ 編輯: swattw (61.227.133.163 臺灣), 07/18/2019 23:28:18
※ 編輯: swattw (140.123.193.69 臺灣), 07/22/2019 13:53:20
※ 編輯: swattw (140.123.10.2 臺灣), 07/25/2019 09:47:32
※ 編輯: swattw (140.123.10.2 臺灣), 10/23/2019 16:51:04
※ 編輯: swattw (140.123.235.248 臺灣), 07/29/2020 0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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