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binogi板 板規 2017.03.14置底

看板Mabinogi (瑪奇)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14 16:53),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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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瑪奇板 板規 2017/03/14    ███◣─────────────────────────╮【板主】    ████ ██◣ ██◣ ███ █▋◣ ◢█◣ ██◣ ███ ropkcat    █▌▌█ █▅█ █▄█ ██ ███ █▋█ █▋▅ ██ │ silentazure    ◥▌▌█ █ █ █▆█ ███ ▋██ ◥█◤ ◥██ ███ Leeling    ╰────────────────────────────╯ 壹、總則-----------------------------------------------第 2/19 頁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第 4/19 頁 所有關於一般發文與推文的規範屬之。 參、交易總編-------------------------------------------第 9/19 頁 特指交易相關之規範屬之。 -- 壹、總則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Mabinogi看板屬於台大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 ), 為專門討論《新瑪奇Mabinogi》遊戲之看板。 討論瑪奇英雄傳請至MabinogiHero看板;討論瑪奇決戰請至MabinogiDuel看板 二、本看板發文與推文限制為登入次數30次以上劣文篇數3篇以下三、本看板之使用者擁有閱覽及發表相關言論權限, 亦有遵守板規之義務違規者不得以不知板規為由規避處分。 經板主認定已違反板規且需處分者,即使事後修正言論至合乎板規, 仍須接受處分四、對於已受板規處分之使用者,若經查證使用分身帳號於板上繼續發表言論屬實者, 板主得以原判決處分之,並視情節加重處分或回報站方。 五、對於連續違反板規,經板主認定為蓄意擾亂板面者, 板主得視情節加重處分,最重可達永久水桶。 六、非板主群請勿使用公告作為文章類別,亦禁止於板面回覆公告文章至看板。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壹、總則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本看板之使用者允許對於個案提出檢舉,或對於個人之判決提出申訴, 檢舉/申訴需符合下述之所有條件,其餘一概不予受理。 1. 使用站內信寄信給板主,並詳細條列表明自己的論點與舉證。 2. 單一個案限檢舉/申訴一次並集中於同一封站內信。 3. 同意板主公佈站內信檢舉/申訴之內容。 板主不會公佈檢舉方ID,但請留意用詞是否會透漏自身資訊。 八、對於板規內提及之當事人告訴乃論條例相關判決, 若經當事人寄站內信於板主並表示和解意願,板主得取消處分九、板主擁有修訂、解釋與執行板規之權限與義務。 當本看板之使用者覺得板規設立或執行不當時,有權向板主提出建議; 若對板主的裁決或解釋無法認同時,可向組務提出申訴。 板規執行上若遇弊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編修板規, 除影響板友權益之決策,其他不另行公開投票表決。 十、板規於公告時施行,修正時亦同,不追溯公告前違反板規行為。 其餘板規未盡事宜,由板主依情節處理--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本看板已設定發文標題與格式,禁止使用其他標題。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板主有權修改文章標題二、本看板對於言論表達方式規範如下述。 1. 難以辨別內容之言論,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2. 本看板允許使用注音文,規範如下述。 (1) 單篇文章內限制使用20個以內注音(包含簽名檔); 單次推文內限制使用 5個以內注音。 違規文章與推文者,板主得處之1日以上,7日以下有期水桶(2) 文章標題禁止使用注音文。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ˊ ˇ ˋ ˙ 等符號不在此限--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3. 於本看板發表不當言論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有期水桶對於情節嚴重者,板主得加重處分,最高處之無期水桶。 下述之行為皆屬不當言論,由板主主觀判定(1) 對於某甲之人身攻擊言論。 (2) 對於某甲之原意加以扭曲之言論。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 (3) 對於某甲之身心言行狀況作不實之論述。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 (4) 過多不雅言詞的使用。 (5) 具挑釁或引戰意味之言論。 (6) 涉及遊戲中負面私人糾紛且明顯引眾討論之言論。 帳號遭到盜用或遊戲道具遭人詐欺,於板上發表相關言論者不在此限(7)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言論。 板友認為遭受不當言論且板主沒有處置時, 得以站內信申訴,板主有義務重新審視相關言論並依情節處置--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本看板對於言論實質內容規範如下述。 1. 言之無物、內容過少、內容無關本看板與情報重複之文章,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2. 散播攻擊性、限制級、非關涉及商業利益之廣告與其他不當連結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30日有期水桶與劣退文章處分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3. 發表與修改遊戲並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程式之相關言論、圖片、影片與連結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以上,30日以下有期水桶。 下述之程式與行為皆屬之,由板主主觀判定(1) 補丁。 (2)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程式。 --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本看板對於言論實質內容規範如下述。 4. 程式非如撰寫程式者之願執行之情節,稱之BUG。 本看板禁止討論經台灣《新瑪奇Mabinogi正式官網》公告之違規BUG使用方式, 有相關言論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以上,30日以下有期水桶討論由於BUG導致遊戲程式執行問題之言論不在此限5. 本看板允許發表問卷文,惟需先以站內信告知問卷內容, 經板主同意後始得發表,並註明已經板主同意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貳、一般文章與言論規範總編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本看板對於言論著作權規範如下述。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1. 任何言論轉錄或經任何形式發表於本看板需經原作者同意; 任何發表於本看板之言論轉錄至他處時亦需經原作者同意。 未經同意為之,經原作者以任何方式向板主申訴,並經板主查證屬實者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14日有期水桶與劣退文章處分。 下述之情節皆屬之。 (1) 任何文章。 (2) BBS中之站內信與水球。 (3)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言論。 2. 刪除任何發表於本看板之文章中推文需經原作者同意。 未經同意為之,經原作者以任何方式向板主申訴,並經板主查證屬實者板主得處之7日有期水桶刪除明顯違反板規貳-三-2者不予處分-- 參、交易總編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板規適用於交易文。 二、凡具有買、賣與交換意圖之言論,皆屬於交易。贈送不屬之。 若交易文之文章標題未使用交易文格式, 板主得逕行刪除之不另行通知標題需註明「伺服器 買/賣/換/租 物品名稱」。   伺服器的前後請務必用一個半型空白鍵隔開標題只能使用「買」、「賣」、「換」與「租」。 如:[交易] 貝婷 買 卡里芬卷 [交易] 愛麗莎 紅改換藍改 三、任何現實實體物交易文(包含揪團團購), 需先以站內信告知板主,經板主同意後始得發表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四、以凌晨00:00為基準,交易文限制1天1篇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有期水桶。 刪除交易文後重新發表者,由板主主觀判定是否違規-- 參、交易總編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五、無法明確得知使用後所獲得虛擬道具之現金商品,定義為轉蛋1. 轉蛋規範如下述。 (1) 本看板禁止以任何形式交易轉蛋(2) 使用轉蛋後所獲得之虛擬道具允許交易,惟需於交易時註明2. 轉蛋相關判例如下述。 (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轉蛋。--------------------------------(X)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使用轉蛋後獲得之隨機虛擬道具或序號。--(O) (3)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使用轉蛋後獲得之固定虛擬道具、序號, 或其能兌換之固定虛擬道具或序號。----------------------(X) 例:轉蛋固定會轉出的硬幣以及硬幣能換的東西不能交易 -- 參、交易總編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必須藉由遊戲介面之購物商城內方可購買, 且無法藉由單純運行遊戲主程式而不牽涉消費行為獲取之虛擬道具, 定義為商城商品1. 商城商品規範如下述。 (1) 商城商品禁止交易(2) 經由轉蛋或活動產出之商城商品允許交易, 惟需於交易時註明該商城商品之來源(3) 符合板規參-五-1-(2)板規參-七-2-(1)(2)之 可裝備在遊戲角色裝備欄位上之虛擬道具, 若以商城商品形式販售亦允許交易。 -- 參、交易總編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必須藉由遊戲介面之購物商城內方可購買, 且無法藉由單純運行遊戲主程式而不牽涉消費行為獲取之虛擬道具, 定義為商城商品2. 商城商品相關判例如下述。 (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商城商品。----------------------------(X)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轉蛋或活動產出之商城商品。------------(O) 需於交易時註明該商城商品之來源(3)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美容幣套餐包含之虛擬道具, 且該虛擬道具符合板規參-六-1-(3)之定義。---------------(O) (4)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SAO服裝福袋中之虛擬道具, 且該道具無法從轉蛋中獲得。----------------------------(X) -- 參、交易總編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3. 由於遊戲設計因素,允許交易已使用下述商城商品之物品(1) 任何形式之染色劑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2) 任何形式之祝福藥水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3) 高級細緻工匠工具、克蕾德納細緻工匠工具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4) 工匠改造復原工具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5) 魔力賦予期限移除捲軸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6) 魔力賦予保護藥水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7) 修理賦予保護藥水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8) 解封印魔法書或其他相等效果道具。 -- 參、交易總編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4. 由於遊戲設計因素,對於商城商品"寵物轉讓勳章"相關判例如下述。 (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未使用之寵物轉讓勳章。----------------(X)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已使用之寵物轉讓勳章, 且轉讓之寵物來源為活動贈送或轉蛋之隨機寵物------------(O)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已使用之寵物轉讓勳章, 且轉讓之寵物來源為轉蛋、商城商品或網頁商品之固定寵物。(X) 網頁商品見板規參-七之定義。 -- 參、交易總編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5. 由於遊戲設計因素,對於商城商品"解除專用藥水"相關判例如下述。 (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解除專用藥水。------------------------(X)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轉蛋或活動產出之解除專用藥水。--------(O) 需於交易時註明該商城商品之來源(3)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已使用解除專用藥水之道具。------------(O) (4) 某甲欲於本看板交易需使用解除專用藥水後方可交易之道具, 交易雙方協定由某甲給予對方解除專用藥水, 使用後交易已使用解除專用藥水之道具。------------------(O) 需於交易時註明-- 參、交易總編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六、6. 由於遊戲設計因素,對於美容幣相關判例如下述。 (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美容幣。------------------------------(X)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美容幣之序號。------------------------(X) (3)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美容幣之序號, 且該序號是由轉蛋或活動取得。--------------------------(O) 需於交易時註明該商城商品之來源(4)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美容幣於浪漫農場所能購置之虛擬道具。--(O) -- 參、交易總編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七、無須經由遊戲主程式即可購買之現金商品,定義為網頁商品1. 本看板全面禁止交易網頁商品2. 下述情節允許交易網頁商品(1)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使用角色卡後附贈之遊戲道具。 (2)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使用寵物角色卡後附贈之遊戲道具。 (3) 某甲於本看板交易由遊戲付費服務獲得之道具。 (4) 某甲販售網頁商品轉蛋產出之道具或序號。 -- 參、交易總編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規範之對象皆屬與遊戲電磁紀錄相關之交易文八、可輸入至遊戲主程式中之銀行NPC兌換序號窗口兌換道具, 或可輸入至瑪奇官方網站之序號兌換窗口兌換之英文與數字組合串, 定義為序號本看板允許序號交易,惟下述情節禁止交易(1) 經遊戲官方網頁直接出售之序號,比照網頁商品規範。 九、GASH點數屬於輸入至Beanfun兌換之英文與數字組合串,不符合序號定義。 本看板全面禁止GASH點數相關交易。 凡任何言論、圖片、影片與連結提及者皆屬違規。 十、本看板全面禁止現金交易。 凡任何言論、圖片、影片與連結提及者皆屬違規。 -- 參、交易總編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對於違反下述板規之言論,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14日有期水桶與劣退文章處分(1) 板規參-五(2) 板規參-六(3) 板規參-七(4) 板規參-八(5) 板規參-九(6) 板規參-十未註明來源之交易文,由板主視現行遊戲營運內容判定, 板主得要求補註來源,情節嚴重者板主得逕行處分。 ※ 編輯: ropkcat (140.112.51.121), 03/14/2017 16:54:25
文章代碼(AID): #1Onw-25s (Mabino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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