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ybowpp 水桶兩年
本案經ropkcat修正判決敘述 於文章代碼(AID): #1JIndwVw
以下檢附部分文章內容
作者 maybowpp (聖人) 看板 Mabinogi
標題 [發問] 釣魚活動
時間 Sun Apr 13 16:53:0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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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喔!上一篇我發的火花文章我發現主要文章都沒探討過只有我和版主有在討論。
對此!我已經請教過我朋友了解一下是服貿這種有爭議性的簽名檔不要用不然最後會罵。
所以我已經刪除那有爭議性簽名檔了!希望大家能正視文章來幫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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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正義聯盟邀請你 https://****
我不管您的立場是什麼
但是下面這些是您在八卦板的推文
文章代碼(AID): #1JBHIsza (Gossiping)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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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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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您過去在板上的事蹟與在其他板明顯不同立場的言論
板主有足夠理由認為這是針對本板進行之蓄意亂板的行為
另根據此篇公告 文章代碼(AID): #1G-4tapC (Mabinogi)
與板規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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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連續違反板規,經板主認定為蓄意擾亂板面者,
板主得視情節加重處分,最重可達永久水桶。
肆、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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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餘未盡事宜,由板主依情節處理。
maybowpp 水桶兩年
另外您似乎是發現問題有點嚴重所以自刪文
根據
壹、總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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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看板之使用者擁有閱覽及發表相關言論權限,
亦有遵守板規之義務,違規者不得以不知板規為由規避處分。
經板主認定已違反板規且需處分者,即使事後修正言論至合乎板規,
仍須接受處分。
我已經向帳號部申請追加兩篇退文數
您如果要說立場不同是因為不同人的話
根據
三、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1. 依據《本站使用者條款》,帳號不得移轉、出借,或與他人共用。
我會向帳號部另外提出檢舉
您如果要說您有精神分裂症 請檢附醫師證明並檢附足夠資訊證明您為本人
ropkc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2.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binogi/M.1397384686.A.E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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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面有備份他的文章
可以看出他會看板友的推噓文 也會回應
但是很顯然連結並沒有換 有釣魚的疑慮 為了保障板友安全我必須處理
如果他今天不要說 "我看了大家的推文 所以我改簽名檔" 然後有這個舉動
那我不會桶他 而現在有這幾篇文章 我認為他是蓄意亂板
他在他板的行為是作為我針對這個帳號的使用者的動機蒐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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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已經說了 這個帳號是有多次前科的帳號
我上面也說了 為了保障板友安全我必須處理這種釣魚文
根據其過往多次在板上之違規事件 我認為他是蓄意亂板
上面這些你同意吧?
所以我現在要做水桶判決 我必須先蒐集這個人的資訊
根據他在他板的立場與本板的立場不同 以及過往的經驗
我認為他這幾天的文章是"針對本板的蓄意亂板行為"
既然要說是針對本板 那我勢必得引用他板他發表的言論作為對照
如果我今天不做這個動作 他的"針對本板蓄意亂板"就無法成立
只看本版他的所有言論 無法推論這個結果
或是您認為該繼續放任他釣魚 直到板友有人吃上官司 然後最後由我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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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板友是板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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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也說了 我認為他是針對本板的行為 因此引用他板對照
我想我們雙方都把立場講得很清楚了 如果您認為我判決不當 請洽組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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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判決的動機並不是因為他在他板的言論
而是先有他在本板的釣魚言論 才有後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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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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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屬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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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忙完了 我重新論述一下整個判決過程
1. maybowpp在4/12發表了一篇文 附上簽名檔
2. maybowpp在4/13發表了一篇文
並在文末提出簽名檔的相關論述 附上另一個簽名檔
3. 觀察這兩篇文 4/13的文章與4/12的文章簽名檔大抵相同
而maybowpp在4/13文章中的最後言論與上述事實
明顯將討論重點轉移至簽名檔
4. 鑒於maybowpp歷來在板上的活動紀錄
為避免板上討論風氣因其偏離
且本看板使用者有因此篇文而進入網路訴訟程序之可能性
我著手進行處理
5. 在判決上 maybowpp歷來在板上的活動紀錄是不可抹滅的
根據其活動紀錄與近日這兩天文章轉移討論焦點之行為
我判定為亂板行為(在公告內我也只用亂板說明)
至此判決已定
6. 我認為maybowpp不單純只有亂板 而是針對本板的行為
因此我到其他板蒐證比對 而在公告上有更進一步的論述
說明maybowpp是針對本板的行為
但實際上 這一點並不影響判決結果 無論他是否針對本板 亂板在5.已經確立
只是判決的參考部分
一開始沒有將完整判決過程打出來 是因為我認為原本公告的論述是OK的
我在公告上的言詞運用可能有不清楚的部分 我在這邊致歉
我想兩位有爭議的點應該是我引用八卦板的部分 我對此解釋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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