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打LoL嫌隊友表現差 刻意私訊羞辱人卻
※ 引述《ZyNXyZ (Pison)》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gN9jjf ]
: 作者: yoyoflag (無能總比低能好)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男打LoL嫌隊友表現差 刻意私訊羞辱人卻
: 時間: Sun Feb 19 18:24:42 2017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男打LoL嫌隊友表現差 刻意私訊羞辱人卻挨告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退文,貼廣告也會被退文喔!
: 家住桃園的吳男去年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 (LoL)」時,因不爽其他玩家表現差,竟辱罵
: 鍾姓、林姓玩家「雜種」、「妓女」等語挨告,吳男雖辯稱,他為避免觸犯公然侮辱罪,
: 刻意用私訊罵人,懷疑兩名玩家變造對話紀錄栽贓他。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雖無法證明
: 提告玩家的對話截圖真偽,但兩玩家與吳男素昧平生,沒理由偽造證據冒險誣陷,還都巧
: 合地針對吳男提告,因此依2個公然侮辱罪判吳男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定讞。
: 去年2月,吳男不滿鍾姓女玩家遊戲表現差,因此分別在遊戲中、遊戲結束後,在遊戲聊
: 天室辱罵對方「拍謝,你連雜種都不如」、「乖,承認自己雜種就好」、「你繼續拍我就
: 繼續罵囉,雜種兒」、「是不,小雜種」、「這個垃圾玩的爛不承認,被隊友噴嗆法院ㄟ
: 」、「不知怎麼玩的的,可能現實本人是殘廢之類的」等語。
: 同年8月,吳男又在遊戲結束後,在聊天室辱罵林姓玩家「你不是該補位,而是該補腦」
: 、「問問你媽牠在哪個妓院生下你的好嗎?哈!」鍾女及林男不甘受辱,分別控告吳男涉
: 嫌公然侮辱罪。
: 吳男到案後自稱,自己是《英雄聯盟》(LoL)重度玩家,參與的遊戲場次估計已達數千場
: ,特殊的遊戲風格過去曾被許多玩家抱怨過也曾遭嘲諷辱罵,他坦稱自己遊戲風格蠻橫,
: 也會在一對一的視訊視窗上辱罵人,但多年來的經驗讓他知道,在超過2 人以上公開場合
: 辱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我根本不會以如此拙劣方式,隨機辱罵兩人,而陷自己
: 於不利」,他懷疑兩名提告玩家是將一對一聊天內容,修圖變造成公開對話,想要栽贓誣
: 陷他。
: 但法官根據林男提出的對話截圖,認為兩人在遊戲進行中,有針對戰略互有回應,遊戲結
: 束後又互有爭執,顯見該截圖是延續遊戲進行中的話題,加上林男妻子作證目睹吳男口出
: 惡言,因此認為吳男說法不可採信。
: 法官另向遊戲公司確認對話紀錄是否遭造假,遊戲代理商Garena函覆指,鍾女超過期限才
: 調閱資料,廠商沒有存檔無法提供,且廠商除保存公開對話外,其餘私訊、結算後聊天室
: 對話一概不儲存,而林男提出的對話,無法確定是否經過變造。
: 法官認為,雖然無法確定鍾女及林男提出的對話紀錄,和遊戲公司資料有無出入,但三人
: 都是在網路遊戲中隨機成為隊友,根本素昧平生,鍾女和林男沒動機冒著觸犯誣告罪、偽
: 證罪的風險誣陷吳男,還恰巧都選擇吳男提告,且網路遊戲本來就有輸有贏,吳男僅因結
: 果不如己意,就口出惡言辱罵2名玩家,犯後態度不佳,矢口否認犯案,因此判吳男2個公
: 然侮辱罪,應執行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7萬元定讞。(顏凡裴/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19/1059558/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這樣有些扯耶
: 應該屬於證據不足的情況
: 法官去推算 原告沒有冒險的動機
: 就判被告有罪
: 甚至最後還加入道德元素 當判決方式......
先給個觀念
證據要能證明被告犯罪
要先有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後才能拿來證明犯罪(證明力)
證據能力是看有沒有違法刑事訴訟法而沒有證據能力的情形
合法調查就是要遵行一定的法定調查方式
( https://www.follaw.tw/f06/8065/ )<-這只是簡單的介紹,實際情況更複雜
基本上,只要該證據跟本案有關聯性並且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作為證據的情形
就有證據能力,再經合法調查後就來到證明力層次
原告的照片並非因被告聲稱是變造的就"沒有證據能力"
頂多打擊該照片的"證明力"
這就好像原告聲稱證人串供,證人的證詞也只是在法官心證裡的證明力受到打擊
而並不是沒有證據能力
如果只要這樣聲稱就沒有證據能力的話以後就根本不需要證人了= =
那我們來檢視一下本案現有的證據
林男之證詞
林男提供之照片
林妻之證詞
吳男之證詞
為了好理解用數字來呈現
假如原本的證明力都是100,然後由法官心證會有變動
1.林男的證詞被吳男的證詞打擊 變成50
2.林男提供之照片被吳男之變造主張打擊只剩20
但因為鐘女在不同場不同時間且不認識情況下也對吳男提告
再加上幹嘛還要背著刑法§165的風險...brabrabra
證明力又上升變成50
3.林妻之證詞25(原因懶得寫
4.吳男之證詞25(原因懶得寫,總之就打擊來打擊去變成這樣)
最後
林男之證詞50+林男之照片50+林妻之證詞25-吳男之證詞25=100
達到有罪判決之確性程度(刑訴法§299)
大guy4這樣
另外
說這張照片是唯一一個證據的是沒看內文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62.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M.1487505147.A.223.html
※ 編輯: qize1428 (36.236.62.77), 02/19/2017 1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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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冷知識也好啦
打篇文也沒花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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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讓大家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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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的連結裡面有寫喔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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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把網址放在括弧裡所以不能看,已經改好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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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其實就是無法證明是否偽造(其實法院應該還是要請鑑定人來查才對)
但如文中所述,如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才會沒有證據能力
這樣說好了
原告指控被告在105年12月4日下午6點在空地破壞原告的車
並提供了照片證明
被告先主張該照片是合成
送鑑定後無法得知到底是合成的還是真的
但被告後又主張,12月4日是冬天
下午6點天已經很暗了,附近又沒有路燈等設備
為何照片如此清晰?
法官認為被告主張合理,在心證上認為該照片證明力很低
所以說一個證據會依法有證據能力
然後才會去讓法官心證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如何
而法官的心證又會受到各種事實的影響,例如其他的證據、詰問的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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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數字只是讓大家好理解...當然不可能是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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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不是數學阿...怎麼會有算法?
再次強調,我說的數字只是讓大家 好 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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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有,扁案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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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男叫"我中路你滾開" XDDD 馬上+他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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