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個最好有人在試兵器
看板HOT_Game (熱門遊戲)作者wahaha99 (成為鄉民中道的力量)時間19年前 (2007/07/31 14:51)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15/15 (看更多)
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
金。
: 並不是說有那個功能就沒犯法
: 即使在PTT的登入頁亂猜別人帳號密碼,也算犯法喔.....
: : 猜出來後登入應該才構成犯法 XD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小白跟Ping人的大概會符合這條。
: 但坦白說,以這次的狀況來說,成案的機率大概比中樂透又被雷打的機率還低...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他會有關聯的大概就是妨礙秘密罪.....
: 提告,管他告不告的成。
: 只要「有可能」告的成就去告.......
: 在上法院之前,電信警察會把她的資料找出來
: 告不告的成是另外一回事
: 重點是他的基本資料已到曝光
: 到時約出來板聚一下吧 ^^""
結果傷害罪判更重...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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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3.73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18.166.53.73 (07/31 14:52)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18.166.53.73 (07/31 14:52)
推
07/31 14:5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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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5:0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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