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請把審判系統實裝的困難公佈
看板Garena (Garena - 台灣競舞娛樂)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殘酒)時間12年前 (2013/01/25 15:45)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恕刪 並提出一點看法
之前在LOL版有PO過再增加一點補充
並將討論重心置於中離 謾罵等問題(亦即不討論修改程式等駭客問題)
審判者在台灣實裝可能會遇到的最大問題應該就是消費者保護
(一)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大家應該都知道我們和Greana簽的是定型化契約,互負權利義務
因此消費者有遵守管理規章的義務,Greana有提供服務的義務
而且我們都是消費者,所以有消保法的適用
1.參照消保法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2.再參照合約內容
(1)Garena 會員系統服務合約 第五.3(節錄)
乙方若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或變更任一用戶帳號之服務,且無需事先通
知用戶。終止或更改用戶使用本服務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甲方對任何用戶或
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h.乙方在遊戲中發表、張貼或傳播任何關於誹謗、攻擊、猥褻、脅迫、騷擾、中傷、粗
俗、侵害他人隱私、侵犯他人權利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文字、圖片、聲音、影片或其他形
式的內容,甲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j.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經甲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2)Garena 停權管理規章(節錄)
如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另外提醒您,此處之規定隨時可能會變更,敬請定期查詢Garena客服中心之公告。
■違規罰責■ 類別一
★發言不當
★惡意檢舉
★惡意擾亂遊戲進行
★影響客服中心作業
★個人商店不實(意圖混淆他人)
★【英雄聯盟】遊戲中即有系統偵測判斷機制及遊戲內檢舉回報系統
註:凡因不雅言語騷擾/辱罵/惡意死亡/讓敵隊升級/協助敵方隊伍/中離遊戲/對戰
時無反應/消極態度/不雅名稱/傳播垃圾郵件/傳播垃圾訊息等,皆為可檢舉項目,且
進行懲處皆有標準及方法,請會員愛惜帳號。
◎第一次違規:警告1次
◎第二次違規:停權3天
◎第三次違規:停權7天
◎第四次違規:永久停權
3.小結
針對Garena 會員系統服務合約 第五.3規定,
甲方得隨時終止服務無須告知乙方,此約款可能會有違反平等互惠的問題,
因為定規則的是甲,認定玩家是否違規的也是甲,很明顯玩家(乙方)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且認定後甲可直接停權,對玩家而言相當不利
(因為是先停權才申訴,而不是等申訴決定後才停權).
且若申訴後發現停權決定有錯,依此約款甲方也不用賠償,違反平等互惠無疑
故此一條款之效力應為無效,亦即甲無權依此條款停止服務,如果甲任意停權
會變成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將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縱認該條款有效,甲得依據規定內容予以停權,依據消保法11條第2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除了辱罵這種很容易判斷的約款比較沒問題外
其他諸如中離遊戲,由於許多可能(故意中離或是因為網路公司出包),採對消費者有利
解釋之情況下,可能會被限縮為惡意中離(參考惡意死亡).到頭來還是很難判斷到底
是不是惡意,且會增加技術成本
至於對戰態度消極則根本不能判斷(ex.易大到底是偷塔還是送頭)
因此要採行審判者系統,若是以停權作為懲罰,可能會面臨上述問題
(二)可能的作法
由於採停權的作法會面臨許多問題
我認為比較好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顧及優質玩家的遊戲體驗
一方面也不至於剝奪不守規則的玩家的服務使用權
可以考慮受到審判者判斷為違規的帳號只能和違規的帳號一起遊戲
這樣優質的玩家就不會被破壞遊戲體驗
違規的玩家若想和優質的玩家一起遊戲則必須遵守遊戲規章
而且不採停權的作法,並未違反Garena必須提供服務的義務,不致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p.s.當然審判者系統在事實認定有無瑕疵則是另一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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