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ep] 憲法與國籍申請審核權
http://www.erepublik.com/en/article/-the-taiwan-times-1-1686597/1/20
作者:PTTz
嗨,各位好,應該有許多玩家知道,目前國會正在審理關於移民管理及移民局組織法的法
規條文,
在與許多議員的討論過程中,我認為有一些很基本的權利及權力應該要給全國國民知道,
尤其是在【eR.O.C(Taiwan) 國家憲法】已經通過的今天。
有部分議員堅持國籍審核可由議員自決,也有議員堅持在先行審核過後至移民局報備即是
配合。
但是,嚴格說起來,這些都已經是嚴重違憲的行為了。
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以下的論述及問題。
首先,根據憲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議員有配合移民局處理移民申請之職權。
但是各位是否思考過,當議員自行審批後到移民局備案的這種配合方式,是否形同虛設移
民局?
我們今天把國籍申請審核權放在議員身上,那麼移民局就是一個可以裁撤掉的單位,也不
需要到移民局報備,只要在議會報備就可以了,為何要多此一舉特別在移民局報備?
換句話說,假設今天國籍申請審核權在移民局身上,
那麼移民局就的確是一個有實權的單位,而不是只是一個給議員完事後報備存檔的機構。
各位能夠了解這兩者的差異嗎?
我想我們的政府不需要特別設立一個單位,純粹只是提供給議員審批國籍後報備用的,這
叫做浪費政府人力,更不用說內閣是有薪資給付的,拿著全民的納稅錢然後只是用來看議
員的報備案?
所以,我想我們討論這個議題的重點在於 - 國籍申請審核權到底在誰身上?
如果認為在議員身上,那麼移民局就是個可以裁撤掉的部會,不需要浪費額外的人力,只
要在議會另外設置一個公開版面讓議員報備即可。
而如果認為在移民局身上,很抱歉,那麼議員就沒有任何資格可以先行審批國籍申請,必
須統一交由移民局處理,議員的配合只是在移民局審核後,協助釋放國籍給予申請者。
憲法第十條規定,公民國籍申請由國家政府及國會共同負責處理。
假設如同某些議員所說,移民局只是一個接受議會報備的單位,請問國家政府對於國籍申
請負責了什麼?不要跟我說是負責處理報備文件,這種有名無實的權力議會自己收著就夠
了,議會自行成立移民委員會就可以有同樣的效果,不需要由國家政府特別設置移民局來
「共同負責」。
既然是共同負責處理,就表示國家政府及國會在公民國籍申請上同樣具有權力。
而國會在 erepublik 內已經具有國籍審批權,因此國家政府也必須擁有相同的權力,而
對國家政府來說,這個權力賦予的單位正是移民局。
而這兩個組織間也同樣具有互相制約的權力,國會可對移民局提出人事彈劾案,而移民局
則可以制約議員濫用 erepublik 內的國籍審核權,同時對於違法的議員給予懲戒。
如果移民局只是負責看看議員完事後的報備案,那麼移民局對於議員沒有任何制約權力也
沒有任何處理權力,則國籍申請就等同只是由國會專門負責處理,這形同違憲。
當開放議員可以事先審批國籍後在報備的這種先斬後奏的權力時,那麼我想所有議員都不
會經過移民局做更進一步的審核,因為如同這些議員所說,他們審核的標準可能是【你們
自己的朋友】或者【你們的朋友有任何擔保】。
這對於其他國民而言是個不公平的權力,他們不是議員或者沒有認識任何議員,所以沒有
辦法有什麼【自己的朋友】或者【朋友擔保】之後就可以快速的通過申請,因此就只能透
過移民局。
根據憲法第七條,本國之公民於國家實際主權領土上享有平等權力,這同樣是違憲行為。
移民局的審核,並不會因為申請者是任何人的朋友,因此就優先同意通過該申請,這就是
平等。
議員同樣是本國公民,憲法賦予議員的特權只有立法,其餘均與平民相等。
如果你認為憲法的精神不應該被違背,也不認為你的權力與他人不相等,更不願喪失你應
有的權力,
那麼請支持【所有國籍申請案都只能透過移民局審核,不允許任何議員先行審核之行為。
】
因此,如果你目前身為 eR.O.C 的法定議員同時認同我的觀點,
請立即至議會內部參與【移民管理暨移民局組織法】的審訂與附議。
如果你不是議員但能認同,也有有認識任何具法定議員資格的公民,請要求他支持這項法
案的通過。
而如果你不是議員,也不認識任何議員,但你認同我的觀點,你能夠 Vote 這篇文章,表
達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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