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拍賣爭議

看板kartrider (跑跑卡丁車)作者 (竹林深處)時間16年前 (2010/01/24 04:22), 編輯推噓7(702)
留言9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上面那篇大家也看到了是怎麼樣的情形 如果刪掉的話,可以到精華區 z-19-13-1瀏覽 雖然這篇也附原文上來了..... 其實W大是以提出建議,拍賣的序號需附上到期日之類的建議文 我倒也不會有太多意見,反而會參與討論跟規劃 但發表這樣的文章,並不太適合了 -----以下是刪文原因------ W大發的這篇,今天我會詢問i版主是否刪文的意見 是因為這篇文章雖然沒有不理性的謾罵,但這種文章,很明顯已經是一種人身攻擊 發這種文章實在有點不太好,也有點不智,發文前多想想幾分鐘吧 這篇文章如何不好呢? 下面我就幫上色說明一下 ---------------------------------------------------------------- ※ 引述《DxxXxXxxxxx (XX)》之銘言:  : 以下皆稅前價~~ : 彩虹胎痕(30日) 一組 每組9999P : 炮彈氣球100顆 三組 每組2500P (已售出) : 火焰胎痕(30日) 一組 每組7500P : 海盜船長(10日) 三組 每組2000P (全售出) : 小綠龜 (30日) 一組 每組5000P (已售出) ~想到這我就氣... 跟此位仁兄買了之後... 還以為使用的期限起碼有兩個月左右... 直到最近自己的機器人寵物過期想要換此隻寵物... 再兌換的地方突然冒出...此"兌換券使用期限已超過"!!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阿現在怎樣... 好歹你也附帶上去到幾月幾號過期的通知吧!!! 過去版胞交易之前都會附上...... 但沒想到 你竟然是降子的處裡方式....真叫人不齒啊!! >_<" 希望你能夠出面說一下吧~~~ : 赤色煙火炫光(30日) 三組 每組2000P : 黑色極光(30日) 三組 每組2000P (已售出) : 海盜護目鏡(30日) 兩組 每組3000P : 虎皮裝(30日) 一組 每組6500P : 夏日花襯衫(30日) 兩組 每組2000P : 另徵匹妹裝10日數組 一組以3000P徵或換以上等值序號商品 : 意者站內信聯絡~~ 謝謝^^ ------------------------------------------------------------------------- 紅字的部份:還以為使用的期限起碼有兩個月左右... 先從這邊開始,就已經自己以為怎樣blabla.... 看到這句之後,就知道這篇不是什麼可以認真看的文章了 因為自己已經預設立場。 假如下一位"自以為"序號可以重複使用,然後發現只能用一次,因而找賣家的麻煩呢? 請問這種事情也是賣家的錯嗎? 有些事情,事先就得溝通好。 不然都銀貨兩訖了,等發生問題才再來要求啥售後服務,還蠻妙的..... 黃字的部份:過去版胞交易之前都會附上...... 這邊應該也算是自以為的一種 = =a 板規本來就沒硬性規定得附上序號使用期限 然而內文卻打得好像真的以前的交易文"都"有附上使用期限 這邊已經是非事實的指控 D板胞 藍字的部份: 你竟然是降子的處裡方式 竟然是怎麼樣的處理方式?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大家都不知道呀 這邊是刻意想污衊D板胞用了什麼樣不好的處理方式嗎? 若是沒有敘述到怎樣處理方式,我覺得不要隨便打出讓人很容易誤會的後半部份 還以為轉台到分手擂台 個人給個建議,認真文要有認真文的樣子 我就不信用了火星文,這篇文章會讓人覺得有多認真 頂多覺得這篇是拐彎酸人的文章而已 (還有~也不要懶得挑字.......) 刪文動機: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得知毀謗名譽罪不處罰過失犯,僅處罰故意犯,故如行為人無故意時,不構成本罪。 我不是法官,也非法學相關出身,引用或許不恰當、錯誤等等 僅引用相關法條,也是以卡丁板板主的身份來判斷這篇由W大所發表的文章 可能讓這位賣家板胞的信譽受損 ↑(原本是想打"意圖",但是我不想用這個字眼) 既然在上面有幫原文上色說明不好的地方,也應該會知道為什麼會想刪文。 這種"誤導性"的文章,我不希望之後還會一直出現 ※重點 而從這篇文章衍生出的議題有 1.是否增設新的拍賣板規,ex:強制在拍賣文附上序號期限。 2.拍賣交換的買、賣雙方糾紛,請私下解決。 卡丁板所提供的只是一個媒介平台,並不是還要兼任排解買賣糾紛的仲介 3.板規2-6相關判斷,"誹謗即為人身攻擊的一種" 依據網路搜尋得知,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人身攻擊」罪 最接近的罪名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相關法學常識,有待強者補完) 以W大這篇文章為例,經由我的判斷,基本上也犯了這條板規 2-6. 本板禁止任何戰文、吵架、人身攻擊。 由板主判斷,板友可以申訴 ex:拐著彎罵人 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水桶30天+劣文退回。 所以發文警告W大一次 -- 本來一點就要睡了...... 但還是把這篇爭議文所產生的相關議題先提出來討論== P.S. 提出相關法條是為了方便引述這類情況,並沒有其他意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8.46 ※ 編輯: xboxandone 來自: 118.171.238.46 (01/24 04:53)

01/24 09:57, , 1F
你的肝爆很大唷=.=
01/24 09:57, 1F

01/24 10:19, , 2F
Sun Jan 24 04:22:04 2010 ..........
01/24 10:19, 2F

01/24 12:47, , 3F
胖獅 早點睡
01/24 12:47, 3F

01/24 12:55, , 4F
其實這篇還不小心加了簽名檔,後來差點忘了刪掉XDD
01/24 12:55, 4F

01/24 13:53, , 5F
濕肝爆了 XD
01/24 13:53, 5F

01/24 15:23, , 6F
濕濕好嫩真喔( ′-`)y-~推一下好惹
01/24 15:23, 6F

01/24 16:39, , 7F
無言... 唉~ 當初應該注意買家是誰的= =
01/24 16:39, 7F

01/24 16:48, , 8F
吃飯、睡覺、打東東 不錯啊 為什麼要刪掉QQQQ
01/24 16:48, 8F

01/24 17:00, , 9F
樓上XDD
01/24 17:00, 9F
文章代碼(AID): #1BMrflWG (kart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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