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拍賣爭議
上面那篇大家也看到了是怎麼樣的情形
如果刪掉的話,可以到精華區 z-19-13-1瀏覽
雖然這篇也附原文上來了.....
其實W大是以提出建議,拍賣的序號需附上到期日之類的建議文
我倒也不會有太多意見,反而會參與討論跟規劃
但發表這樣的文章,並不太適合了
-----以下是刪文原因------
W大發的這篇,今天我會詢問i版主是否刪文的意見
是因為這篇文章雖然沒有不理性的謾罵,但這種文章,很明顯已經是一種人身攻擊
發這種文章實在有點不太好,也有點不智,發文前多想想幾分鐘吧
這篇文章如何不好呢? 下面我就幫上色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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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xxXxXxxxxx (XX)》之銘言:
: 以下皆稅前價~~
: 彩虹胎痕(30日) 一組 每組9999P
: 炮彈氣球100顆 三組 每組2500P (已售出)
: 火焰胎痕(30日) 一組 每組7500P
: 海盜船長(10日) 三組 每組2000P (全售出)
: 小綠龜 (30日) 一組 每組5000P (已售出)
~想到這我就氣...
跟此位仁兄買了之後...
還以為使用的期限起碼有兩個月左右...
直到最近自己的機器人寵物過期想要換此隻寵物...
再兌換的地方突然冒出...此"兌換券使用期限已超過"!!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阿現在怎樣... 好歹你也附帶上去到幾月幾號過期的通知吧!!!
過去版胞交易之前都會附上......
但沒想到 你竟然是降子的處裡方式....真叫人不齒啊!! >_<"
希望你能夠出面說一下吧~~~
: 赤色煙火炫光(30日) 三組 每組2000P
: 黑色極光(30日) 三組 每組2000P (已售出)
: 海盜護目鏡(30日) 兩組 每組3000P
: 虎皮裝(30日) 一組 每組6500P
: 夏日花襯衫(30日) 兩組 每組2000P
: 另徵匹妹裝10日數組 一組以3000P徵或換以上等值序號商品
: 意者站內信聯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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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的部份:還以為使用的期限起碼有兩個月左右...
先從這邊開始,就已經自己以為怎樣blabla....
看到這句之後,就知道這篇不是什麼可以認真看的文章了
因為自己已經預設立場。
假如下一位"自以為"序號可以重複使用,然後發現只能用一次,因而找賣家的麻煩呢?
請問這種事情也是賣家的錯嗎?
有些事情,事先就得溝通好。
不然都銀貨兩訖了,等發生問題才再來要求啥售後服務,還蠻妙的.....
黃字的部份:過去版胞交易之前都會附上......
這邊應該也算是自以為的一種 = =a
板規本來就沒硬性規定得附上序號使用期限
然而內文卻打得好像真的以前的交易文"都"有附上使用期限
這邊已經是非事實的指控 D板胞
藍字的部份: 你竟然是降子的處裡方式
竟然是怎麼樣的處理方式?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大家都不知道呀
這邊是刻意想污衊D板胞用了什麼樣不好的處理方式嗎?
若是沒有敘述到怎樣處理方式,我覺得不要隨便打出讓人很容易誤會的後半部份
還以為轉台到分手擂台
個人給個建議,認真文要有認真文的樣子
我就不信用了火星文,這篇文章會讓人覺得有多認真
頂多覺得這篇是拐彎酸人的文章而已
(還有~也不要懶得挑字.......)
刪文動機: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得知毀謗名譽罪不處罰過失犯,僅處罰故意犯,故如行為人無故意時,不構成本罪。
我不是法官,也非法學相關出身,引用或許不恰當、錯誤等等
僅引用相關法條,也是以卡丁板板主的身份來判斷這篇由W大所發表的文章
可能讓這位賣家板胞的信譽受損
↑(原本是想打"意圖",但是我不想用這個字眼)
既然在上面有幫原文上色說明不好的地方,也應該會知道為什麼會想刪文。
這種"誤導性"的文章,我不希望之後還會一直出現
※重點
而從這篇文章衍生出的議題有
1.是否增設新的拍賣板規,ex:強制在拍賣文附上序號期限。
2.拍賣交換的買、賣雙方糾紛,請私下解決。
卡丁板所提供的只是一個媒介平台,並不是還要兼任排解買賣糾紛的仲介
3.板規2-6相關判斷,"誹謗即為人身攻擊的一種"
依據網路搜尋得知,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人身攻擊」罪
最接近的罪名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相關法學常識,有待強者補完)
以W大這篇文章為例,經由我的判斷,基本上也犯了這條板規
2-6. 本板禁止任何戰文、吵架、人身攻擊。
由板主判斷,板友可以申訴 ex:拐著彎罵人
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水桶30天+劣文退回。
所以發文警告W大一次
--
本來一點就要睡了......
但還是把這篇爭議文所產生的相關議題先提出來討論==
P.S. 提出相關法條是為了方便引述這類情況,並沒有其他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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