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改判 Ferscism 水桶公告
看板ToS (神魔之塔(Tower of Saviors))作者ice0514 (五子)時間12年前 (2014/01/07 03:23)推噓14(14推 0噓 6→)留言20則, 17人參與討論串1/1
原文
文章代碼(AID): #1IoNfQgz (ToS)
案中
相關改判結果如下,原因後述
Ferscism
1-a 人身攻擊、影射
原1-c撤回
水桶14*8 = 112日
┌─────────────────────────────────────┐
│ 文章代碼(AID): #1IoFYwtO (ToS) [ptt.cc] [閒聊] 恭喜ST-CLUB第一個滿等的工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S/M.1388902586.A.DD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5 Ptt幣 │
└─────────────────────────────────────┘
原判決:
造謠案
一定啊 我的秘密是跟大麥克一樣的
您整天掛在口上的秘密不外乎各種外掛
您不斷的曲解誤導大麥克(Gjmanhaha & Jazum)之秘密為外掛程式?
此二段文字為板主對於這位板友之偏見
不得以人廢言,就算曾公告此人發言須嚴格審視
這跟#1In_F7-V (ToS)的狀況完全不同
#1In_F7-V (ToS)文中述說都是有憑有據的文章事實
而您卻曲解、斷章取義了別人的文章文字而冠以不同的色彩上去
此段亦有不當之處,F板友僅保留過多的想像臆測空間給板友
水桶七日
此判決收回
==========補充============
若F板友能在兩天內提出
1.過去不同時間
2.右上魔法石數量超過過千
3.證明屬於您個人帳號
的圖片三張,需原始檔確認有無改圖
證明您真的和大麥克以及Jazum有相同的"秘密"
板主會改判並收回以上之判決並公開道歉、依板規自請處分
(自桶後僅處理板務)
以上 五子
==========================
=================當事人來信==================
基於法律最最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
你身為執法人你應該是要提出證據說我有罪
而不是抓了我之後再要求我提出我自己無罪的證明
=================當事人來信===================
故此段我也為我不夠充分的證據而致上歉意
人身攻擊
原文中引述板友Gjmanhaha之文章,強調該文中提及的"秘密"
此段尚無明顯指出原PO想表達什麼是秘密,只會讓人感到疑惑
關這位板友的文章或秘密有什麼問題?
之後又在底下推文回復中,表達了後二段文字
噓
01/05 14:40,
01/05 14:40
一定有的啊 大麥克大大一直是我的偶像啊
大家秘密都一樣
推
01/05 15:01,
01/05 15:01
一定啊 我的秘密是跟大麥克一樣的
既然您在#1Im0ooEY文中,已充分了解所謂的"秘密"是魔法石數量
那您為何在文中不肯明說,
又在板友貼出了含有該公會違規討論串後持續回復
如此文字,保留過多的臆測空間給予板友們推論
使得Gjmanhaha板友遭受不白之冤?
若只是單獨提及所謂的秘密,為何需要特別指名該名板友?
就算是該板友提出這樣的語詞,他也在文中解釋避免誤導以及過多的臆測空間
以上,很多點單一獨立開來均沒有任何問題
但綜合在一起,就給人過度的解讀空間
您明明能說明而不說明(影射)
下方推文也未提及大麥克板友
而您卻不斷將他重新CUE出來
也就指定了特定對象 (人身)
人身攻擊、影射部分仍然成立。
若今天沒有任何人被誤導,當事人(大麥克)也認為沒有不妥之處
那我想以上都不會成立
不過看來事實並不是這樣
murmur :
下午收 完信原本就想改判,但一忙就到現在了 (遠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72.34
推
01/07 03:26, , 1F
01/07 03:26, 1F
推
01/07 03:31, , 2F
01/07 03:31, 2F
推
01/07 03:44, , 3F
01/07 03:44, 3F
推
01/07 03:55, , 4F
01/07 03:55, 4F
推
01/07 07:38, , 5F
01/07 07:38, 5F
時間順序上,判決不會因為這個官方證實公告而有影響
推
01/07 08:52, , 6F
01/07 08:52, 6F
推
01/07 09:22, , 7F
01/07 09:22, 7F
推
01/07 09:23, , 8F
01/07 09:23, 8F
→
01/07 09:47, , 9F
01/07 09:47, 9F
我信中沒有說不改/會改
單純回復他圖片部分,我認為也沒有證明成立/不成立的部分
當時我就有在思考是不是過度將特定人事的印象帶入過多
所以才會將造謠部分收回,而且這部分確實沒有完整證據~
只是回完信我有事出門..
半夜才到家來處理這個案子 (遠望
推
01/07 10:06, , 10F
01/07 10:06, 10F
→
01/07 10:10, , 11F
01/07 10:10, 11F
其實他一值在關注名單..
推
01/07 10:15, , 12F
01/07 10:15, 12F
→
01/07 10:16, , 13F
01/07 10:16,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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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0:27,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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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0:58, , 15F
01/07 10:58, 15F
→
01/07 11:00, , 16F
01/07 11:00, 16F
推
01/07 11:07, , 17F
01/07 11:07, 17F
推
01/07 11:19,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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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07 12:01, , 19F
01/07 12:01, 19F
推
01/07 16:56, ,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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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ce0514 來自: 114.25.183.3 (01/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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