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jeffou1112 8/13 LoL板申訴案
主 文:
1.維持原判。
2.雖維持原判,但本案中使用者需附之查證義務屬灰色地帶,
請板主群討論後重新釐清,並公告釋義之。
判決要點:
1.使用者jeffou1112(以下稱J君)於8/10在LoL板發布文章:
[實況] DOLLY
遭VVVV5555板主(以下稱V板主)以當事人不願轉PO至PTT之理由以T2水桶7日。
2.本條款其定義為:
「實況主於實況資訊中註明不願轉錄至PTT」方形成處分條件,
依罪刑法定原則,該資訊揭露需發生於「實況資訊中」,
於其他地方進行宣告,如實況聊天室、PTT推文、回文等則無效
且該註明時間需早於實況文之發布,即發文者應在發文前進行查證,
有其義務而未盡,受致處分合情合理;
但倘若是在實況主在「發文之後」補上之不願轉PO,發文者則無其責任,
板主得依情況需求刪除文章,但不應據此#越想越不對勁之理由處分發文者。
3.但本案爭議不若於上述項目,該實況主確實有於實況發布前註明不得轉PO,
然而其註明之平台與當事人J君發布之平台不同,故造成認定分歧。
4.J君主張其分享之實況平台連結為facebook,其各頁面實況資訊均未提及不能轉PO,
以平台為主體討論,在信賴保護原則之下以盡查證義務不應受處分;
但V板主主張,該實況主之Twitch平台明確有提及不能轉PO,
以實況主主體討論,實況主為同一人,就算平台不同,已事先公告昭然之事實明確,
故發文者仍應受處分。
5.本組並不認同發文者需具備跨平台查證之義務,
目前實況產業發達,所有可使用之遊戲平台數十上百,如何能得一一查證周全?
但根據板規本文之標目,V板主之解釋確仍有其道理,
主體性不同難以討論之項目屬灰色地帶,難以判定這個判決有任何瑕疵存在。
6.故雖然本案僅限一次採納V板主之見解,維持原判,
但請LoL板板主群討論後,針對實況發文者應盡之查證義務究竟多寬多廣釐清,
並公告釋義之。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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