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申訴判決內容不完整
判決書中的案件概述,原則上應是必要條件吧
本人身為當事人的案件判決 #1R3Oc3Ch (Sub_Strategy)
卻以「隔日補之」作為案件概述內容,逕行判決,甚至鎖文禁止他人回應。
而時至今日,已超過一個月,仍未未補齊相關內容
內文除了判決結果,對於鎖引用板規及站規法條、事證、證據,均無說明及詳列
僅以當當事人片面說法加上小組長自己的解讀觀點
來下判決及懲罰
嚴重影響到該案當事人(申訴人及板主) 的權益
就算是真正的法官,也應遵守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修正提到的內容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
我想小組長顯然這個判決並未盡到公平審判應具備的程序和義務
請小組長對此進行督導和負責,進行說明跟補齊相關內容
以維護該案件所有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也方便當事人進行後續的程序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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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3:33,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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