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fkc 5/23 申訴案
主 文:
1.主案維持原判,本組判斷當事人 fkc 之文章內容確實符合引戰要件,應服完剩餘水桶
日數。
本案中,雖當事人以各種形式積極陳述,強調本無犯意,但綜觀其最終呈顯的文意表現
,很難不令人覺得具有群體攻擊性質,並且確實於原始文章[註1]其下推文造成兩位數
以上使用者表示反感,引起板面討論爭議之客觀性事實明確。
此外,一般無犯意行為所造成之誤會,當事人應可舉出不同於常態性解讀的另一種實質
文意說明,若其主張明確、論點鑿實,足致常態性觀點與其本初之用意確有歧義性存在
,其行為應可從寬依其程度予以減刑或免責。然本中本組四次詢答當事人[註2],均未
能產生足致違規理由得因歧義性消滅之觀點主張。且審理中 fkc 明確表達:
「最多我也只會接受"雙方當下都對○粉都感到極度的厭惡和嫌棄"」[註3]
足見其本意已然屬容易引起紛爭之討論態度,厭惡與然屬個人思想自由,但以文字表述
出言行如不嚴謹以待,時常容易將客觀描述、主觀評判升格為「抨擊」、「攻擊」甚或
是「辱罵」而不自覺,本案中之行為到達何種程度本組不予評價,但當事人既已成承認
自有類似意涵,言行更應謹慎注意,穩守正當評述分際所在,避免瓜田李下。
綜合以上,雖常態性解讀可能與當事人本欲表達的意思有所出入,仍難以否定其文章最
終呈顯的狀態引起了(可能是不當的,但當事人無法免去責任)負面解讀,以致兩位數
以上推文明確表達反感、厭惡之客觀事實。故,板主以引戰違規處分屬合理判斷。
2.LoL板板主 InnGee 處置瑕疵,予以口頭警告乙次。
若同類狀況持續發生,轉以正式警告以上處分。
(1)LoL板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未舉出違規行為所在,其後當事人寄信溝通亦未表達清
楚,直到當事人前往組務申訴後始將原始違規文章附上,其過處置程或有程序瑕疵責任
,但經本組查證,當事人雖於溝通程序中已提出應以原始文章判斷,但首次提出調閱原
始文章始於申訴主文[註4],本案初審從檢舉案而來,當事人至少於溝通階段已明確知
曉違規文章及檢舉案所在,並未誤解案發事由,且得據理提出反駁論點,故雖InnGee板
主未明確公告違規項目有其處理瑕疵,但不致影響當事人主張反辯、申訴之權利,此部
分當事人主張未致應予以懲處地步,且當事人顯然誤解本組先前公告為「提醒性質」。
(2)承(1),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章[註5]並未舉證當事人違規項目,本組同先前判決
[註6]予以提醒,應於公告文章明列之,以便日後查證之需。
雖未於本案中造成當事人實際損害,然仍不應為常態發生之情況,但認定至少應於當事
人進行溝通程序時提出,其又未在進行溝通程序中補提以為判決佐證[註7],本應予以
口頭警告,然據板主 InnGee 於本案詢答中[註8]表示,本案之公告程序與MSI大賽期間
大量違規卷宗合併處理,以致難以做到全數整理,且列舉過往公告案例,情有可原,本
組採納相關主張,故此部分責任不咎。
(3)承(2),但本組仍認為當事人提出溝通程序之時,板主 InnGee 有機會,也應該如是
提出原始違規證據說明,但板主 InnGee 依舊未說明,屬公告程序未說明之延伸問題。
本組判斷 InnGee 板主應是認為當事人信件之內容已然知悉違規項目,是故省略程序,
僅以簡答回應之,但既前項未述違規項目,板主之公告責任未致盡全,後又再度減省,
並且直接請當事人上訴不再說明、論駁,其中應有程序瑕疵存在。
公告未述時,初判之溝通說明不應如此簡略,縱未附全原始文章,至少應以直接引用「
原始違規段落」等形式處理,以確保當事人清楚違規處分之依憑。板主未完全盡到說明
之責任,故判定有程序瑕疵,予以口頭警告乙次。
口頭警告後,再犯同類問題則轉正式警告處理,正式警告達兩次以上依情節得免職之。
案件概述:
(待補)
由於本案審理過程龐雜繁瑣,判決要點隔日補之。
註 解:
1.文章 #1R1Ee8O2 (Sub_Strategy)
2.本組公告 #1R2ZBYlo (Sub_Strategy) 第2至第6頁整理其過程。
3.引自文章 #1R2VhVEW (Sub_Strategy) 第21頁。
4.文章 #1R16iypG (Sub_Strategy) 主張1.,包含1-1至1-3等項目。
5.文章 #1R14lIfP (Sub_Strategy)。
6.文章 #1QC30nm2 (Sub_Strategy) 第3.點。
7.文章 #1R14l-Gz (Sub_Strategy)。
8.文章 #1R1NimwD (Sub_Strategy) 第2.點。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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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數量,具體複數負面意見表達足形成一類類同之意見時
此即符合客觀之「爭議」定義
當客觀爭議事實存在時,板主自有權裁定原始文章、是否是否應當以引戰判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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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與否屬板主可裁量範疇,單一文章下推噓文未嘗不可判定具影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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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板主可裁量範疇,得依個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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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編輯: rainnawind (36.226.11.165), 05/30/2018 0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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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案相關提問,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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