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secundus 申訴 PuzzleDragon jschenlemn一案
申訴人:secundus
被申訴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判決標準不一
申訴內容:
判決主文:維持版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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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違規與否問題
引戰部分:
板主方回應 #1LN0VPU3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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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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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申訴者於#1LNKiEs8 (Sub_GMobile)中引用的後續言論
SuperLM之發言確有引起部分不同意見者推文表達,有開始爭論之情況
但後續並無其它過激言論致使爭執升溫加劇
雙方均止於"表達自身意見",未有互相攻擊或謾罵之情事產生
板主得依看板情況來認定引戰成立與否
故,未達引戰標準是板主裁量權內之判決
無不當之處,維持版主原判
2.對於當事人認定之問題
純文字時有不同的解讀空間
你們爭執的
→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句中,若先認可第一句的文字,而後第二句就不會解讀為泛指所有推文者
也就是板主在#1LN0VPU3 (Sub_GMobile) 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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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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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單看此推文後半段,則是會解釋為"在座的各位都是分身之類"的文意
也就是申訴人於#1LNKiEs8 (Sub_GMobile)中所主張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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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該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認為superLM指稱推文者為CO之分身, 而敝人確有於該文中推文
推文內文之因果關係確實可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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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案而言,因推文順序產生不同理解
以下為原推文狀況
→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 asas789: 簡單的說 上訴沒用 死要搞死你就不可能讓你活 05/14 14:57
推 john0909: 上訴還是那一群在處理阿 笑死 05/14 14:58
噓 secundus: 誰管他們有沒上訴, 哪天莫名變成我被捅, 這我才怕 05/14 14:58
→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 superLM: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噓 hasroten: 又開大決拉wwwwww不爽出來選R 05/14 14:59
→ secundus: 之前台泥被捅, 我有出來過 ? 05/14 14:59
→ superLM: 敢說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難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憐 05/14 14:59
申訴人之推文順序恰巧在SuperLM推文之上
產生對號入座之情緒是可理解的
就板眾權力而言,您認為有受到攻擊或違規之處即可進行檢舉
但不應斷章取義忽略前後連貫文字之意思,故
板主方認定 人身攻擊部分未針對申訴人 屬合理認定
維持版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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