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二十八]PAD板務
※ [本文轉錄自 iisroking 信箱]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標題: Re: PAD板務
時間: Fri Sep 25 03:12:32 2015
※ 引述《iisroking (藍山山)》之銘言:
: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 是否違規之裁量權在版主身上,版友的認定是不具正式效力的
: : 當然板友可以依據自身判斷,具備事實與說法,向板主提出檢舉
: : 但是在正式判決前,都只能視為「有可能」違規。
: : 板規三規定了違規時會予以水桶之判決
: : 但是,板友後續修改了,已經不具備違反板規三之事實
: : 那麼再根據板規8-1-2,雖然已經超過15分鐘的期限,但是違規情節並不嚴重
: : 因此判定沒有追加處置的必要性。
: 還是有些問題
: 裁量權當然在板主身上,但依據的是板規,必須照著當時的板規來判定才是
: 而板友(此指我)的認定也是依照板規
: 那麼重點應該是,先不論身份(是否是板主),而是依據著板規來判斷這件事是否違規
: 判別是非對錯都是依據著板規
: 依照板規的敘述,有些條例有明確敘述版主可依情節處置或是警告,等等的
: 然而統計相關的板規中並沒有這些相關敘述
: 僅有1~30天跟視情況退文的描述
: 若是板主覺得這部分以後須要有情節嚴重決定是否違規需要處置的話
: 應當比照其他板規作修改,多加些敘述,執行上才有足夠依據理由
板規的規範是實體法,也就是水桶1到30天或退文
沒有規範到的是程序法,也就是板主處理違規程序規章
無論是直接刪除或是勒令修改,這是程序上的執行的選擇
這也是板主要依據情況去判斷的
所以兩者並沒有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的
可能是沒有寫進去讓你誤解了,那也ok,之後也考慮追加或修正關於程序的問題
: 板主表示該板友之後已經修改了,但是違規情節並不嚴重才判定不用追加處置
: 這其中又有些問題
: 請問為什麼他過了這麼久才修改就可以依照8-1-2處置?
: (至少到我的判決都出來還修改了,直到前幾個小時前都還未修改)
: 凡事有先後順序
: 在我提出檢舉以前,也早已有其他板友做出檢舉
: 那麼就應該先依照相關板規以違規處理
: 而不該是先以該板友後續比較慢才修正這個動作為優先導入8-1-2
: 就像有人檢舉我就很快的處理並公告了,那麼就該依照同樣的標準處置其他的違規文章
版規三是規定違規時的罰則
版規八是規定違規行為檢舉的時效
兩者本來就是規範不同的項目,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
況且,8-1-2本來就規定只要在板友檢舉後或是超過15分鐘修改期限自行修改者
可以減輕裁罰或免訴。
: 否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要我如何接受?
: 我並沒有收到任何的通知讓我做修改,時間上也不足
: 還是說板主依照的是所謂違規情節並不嚴重?
: 在統計相關的板規上並沒有描述這方面的彈性空間
: 若是板主依照的是自身主觀的認定,這是不足以讓人信服的
: 假如他算不嚴重,那我算嚴重嗎? 為何嚴重?
: 會衍生諸如此類的問題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其他人跟你一樣受同樣的處置才公平嗎?
但從整體的觀點來看,之後的人可以不用遭受水桶
對整個版或其他版友來說,難道不是更妥善的處置嗎?
這就是為何會提出修改案的原因
因為從這個案子中一來是t玩的處置確實有討論的空間
二來是版規從根本來說也有更進步的方向
: 再者,後續的新板規3-9也已經修正補充了許多內容
: 這不正是代表著原先板規是有不足疏失的地方嗎?
: 正因為如此,更不該有相關案件卻有1個有處置1個卻優先導入了其他項而變成不處置
: 最終導致兩者結果有莫大的差別
: 因此此案的判定還望再作審視
應該這樣講,從這個案子我們發現了版規或許有更好的進步方向
因此做出了部分釋疑與修正了部分條文
: : 這部分要問問看t完意見
: : 負責判決的是他
: 意思是板主會再與他討論
: 還是要我去信給他?
我跟他說了,看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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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iisroking (106.104.67.209), 09/28/2015 2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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