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在上面一篇附件文章第12頁中
板主且小組長於前述引言也已認為有人身攻擊之事實
根據ToS板規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2. 各種針對特定族群攻擊之文章、推噓文、簽名檔,包含但不限於
宗教、學校、地域、種族、職業、性別、政治傾向(政治人物)等…
暗示、影射、同音異字,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應水桶28天
但在同樣引用文章中
而在第13頁中
│ 文章代碼(AID): #1I-miE2W (ToS) [ptt.cc] [公告] diefish5566 相關爭議案判?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S/M.1392184078.A.0A0.html │
解除diefish5566 永久水桶之處分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但根據引文
以上為
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若引戰部分依舊成立
則diefish5566一案,會將造謠部分判決做修正,僅留引戰一部分
但仍舊永久水桶之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04.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22647195.A.E75.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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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1/31 09:54,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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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好意思的想問一下那一段在什麼地方?
因為我在
┌─────────────────────────────────────┐
│ 文章代碼(AID): #1KNtypOd (ComGame-Plan) [ptt.cc] [公告] TOS 板系列案判決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mGame-Plan/M.1415544627.A.62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76 Ptt幣 │
└─────────────────────────────────────┘
第四頁只有看到
8/10 diefish5566 轉 [申訴]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
(本來想拿上面案當判例,結果找不到= =a,大略補上...)
總之思路同上,無論寫錯或理解錯,非惡意不罰,若非惡意但造成他人損害,
可以酌量懲處該"過失",但1元不1元的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在我看來就只有與另一人挑釁而已,跟謠言毫無關聯,請小組長重審此案。
所以從兩部份看
a.1元不1元的造謠部份
b.與另一人挑釁
也因此a和b是各自獨立的事件
而a部份的造謠部份已經判決出來
群組長認為 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小組長認為 說此為「造謠」的確不妥,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第二頁點2末兩句)
這邊也尊重並接受小組長跟群組長的的裁決
但b部份則是
群組長認為挑釁
小組長認為針對板主水桶公告#1Kfwm9eE (Sub_GMobile)中判定引戰部分,組務尊重其判決
在此也補上
小組長於#1KoxdYiq (Sub_GMobile)所要求之
若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請板主群於一週內補齊,並請修正 #1JMpLJLa (ToS) 之判決說明文字,以成判例。
如下,之前永久水桶案如果有說到那句其實都會是任意板規再犯
┌─────────────────────────────────────┐
│ 文章代碼(AID): #1I_kR-js (ToS) [ptt.cc] [公告] ee77 水桶56天 howshower 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392436990.A.B7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61 Ptt幣 │
└─────────────────────────────────────┘
┌─────────────────────────────────────┐
│ 文章代碼(AID): #1JgDdrRc (ToS) [ptt.cc] [公告] ee77 永久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403574773.A.6E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9 Ptt幣 │
└─────────────────────────────────────┘
雖然這兩篇是兩個版主分開判的但我想應該就是小組長想要的判例
待小組長判決確定後會修改版規三之文字使其更清楚明白
由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改成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任意板規累犯且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永久水桶+退文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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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推文框起來========
您說得很有道理不過我覺得當初在此部份如果您有疑慮就應該先向我反應了
現在的反應可能就得看小組長如何認定了
不過也想詢問小組長一件事情
就是對我們來說 最小的單位是條目 也就是說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 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以這邊來說
不論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我們都是算一-a,也不會因為他同時鬧板又挑釁然後一-a判兩次
所以對小組長來說
挑釁跟人身攻擊是個別單位嗎?
如果是的話也就是說一-a小組長認為可以重覆引用?
那這樣子光一-a就有可能判到28*5=140天以上
如果不是的話,老實說不論上次是人身攻擊,還是這次挑釁引戰,對我們來說都是同一條
以上,向小組長解釋一下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6:13:19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6: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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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您說的我同意,但一-a本來就是板主主觀意識相當重的條文
所以才會有上訴的制度由第三方來做再審
那回應引戰的部份
從
文章代碼(AID): #1JWVgmV7 (ToS) [ptt.cc] [公告] diefish5566 永久水桶
從判決文章內容
而在#1JV3h8sP中,其與morphine1121之推文互動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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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您就到置底檢舉區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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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同樣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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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這樣以檢舉的方式與板友起糾紛,就是引戰尋釁的行為
置底檢舉區是板友協助板主進行板務的地方,而非互相攻訐之處啦
以上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10:14
======幫你推文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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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推文框起來========
恩所以板主板規認定跟裁量權
也是站規給予的權利阿
如果有共識也不用上訴打官司了
不能因為板規沒有完全寫出來,就可以概括所有事情
在神魔之塔板,當然造謠係指跟神魔之塔相關的阿 包括神魔之塔板和其周邊
所以你在這邊以這兩句話來檢舉,當然我這邊會認定你是要使用板規來攻擊板友
再舉例來說,在當下板規如果有人跟你說diefish5566,今天太陽從西邊出來
你依然會檢舉他嗎?
再說,這那句話也避免掉其他人在他板上隨便引述你一句話而來要求我判決你造謠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34:28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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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已經造成板上動盪,所以我認為跟板上有相關,這是我判斷的依據
且神魔之塔板板主怎麼會跟板上沒有相關?
該板主對板上是有相當大貢獻的
而該篇陰謀論也包含到新的板主
怎麼會跟板上沒有相關?
我也才想問說,diefish5566板友在哪幾個板出沒跟神魔之塔板有相關嗎?
另外最後該違規人最後也沒有進行任何申訴,那也就表示他承認他是造謠
且在板上紛亂時我覺得用重典沒什麼不對。
最後回你一下那篇也是被檢舉的,不是我自己桶人,我所做的只有下判決
一個認為跟板上相關,一個跟板上無關而已。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7.161), 02/01/2015 13: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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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特別指我前面所提的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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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懂跟神魔板有任何相關啦
就降吧就等小組長看有沒有要任何回應吧
※ 編輯: peterman167 (1.171.112.122), 02/03/2015 0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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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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