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diefish5566 申訴 TOS 板主群 一案
申訴人:diefish5566
申訴案:#1Kfwm63h (Sub_GMobile)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
判決主文:請板主群修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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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組長之前於 #1Kfwnbs7 (Sub_GMobile) 內敘明:
8/10 diefish5566 □ [檢舉] Sub_RolePlay組長a3225737怠職
下的三案,共有
8/10 diefish5566 轉 [申訴]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
(本來想拿上面案當判例,結果找不到= =a,大略補上...)
總之思路同上,無論寫錯或理解錯,非惡意不罰,若非惡意但造成他人損害,
可以酌量懲處該"過失",但1元不1元的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在我看來就只有與另一人挑釁而已,跟謠言毫無關聯,請小組長重審此案。
又因 TOS 已轉組至本小組,故由本人重審此案。
2. 本小點說明群組長公告敘明「該處分應與謠言無關」之部分。
依據群組長指示,組務檢視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該公告判決內容有兩點,一為「持續引戰」,二為「造謠」,
「造謠」一詞意義應為「刻意捏造或虛構言論」,
該公告文底下 sitos 說明的很清楚,
diefish5566 有關「造謠」部分的推文,
一未提及紅利換現金一事,
二「1G遊點等同現金1元」雖未直接於 9898 網站上列出,
但遊戲基地與 9898手遊基地同屬城邦集團,
誤判兩者之間有相通性的可能性是有的,
雖然組務更認同 Initial5566 直接寫信去向官方詢問,
但說此為「造謠」的確不妥,
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
3. 本小點說明群組長公告敘明「永桶明顯過重」之部分。
板主於 #1KfwmLOA (Sub_GMobile) 表示,
之前在 #1JMpLJLa (ToS) 內已敘明: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該公告判決內容有兩點,
一為「人身攻擊」,援引板規 一之a 應判處 28 天水桶,
二為「惡意檢舉」之永久處分撤銷,
根據此公告,所謂「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可有三種解讀,
一為「人身攻擊」再犯,二為「惡意檢舉」再犯,三為任意板規違規再犯,
但因前半句為「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
故此句按上下文應為「人身攻擊」再犯可能性較大。
針對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中判定引戰部分,組務尊重其判決,
但引戰部分的處分裁量為「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之所以於 #1Kfwm9eE (Sub_GMobile) 之直接判定永久水桶,乃因援引板規三: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此部分若依上段所敘,
舊判決文 #1JMpLJLa (ToS) 之句意為「『人身攻擊』再犯將永久水桶」,
則 #1Kfwm9eE (Sub_GMobile) 裁定之永久水桶即無效,
請板主群針對「引戰」部分重新裁量處分。
若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請板主群於一週內補齊,並請修正 #1JMpLJLa (ToS) 之判決說明文字,以成判例。
補充:
1. 根據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說明,
#1I_kR-js (ToS) 判決公告內有下段文字:
若再犯將以板規三永久水桶處理
三.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依規定四倍+劣退
累犯者永久水桶+劣退
---------
但此次是以板規1-c而非板歸1-a處理
因此此次不給予永久水桶
此例中可推論以往板規是以「違反同一條板規」為判決依據,
所以才會有「此次是以板規1-c而非板歸1-a處理」之判決理由,
故本案中需申訴人也違反同一條板規才可依判例援引板規三。
2. 根據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說明:
以這邊來說
不論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我們都是算一-a,也不會因為他同時鬧板又挑釁然後一-a判兩次
組務認同板務的說明,
也就是申訴人於 #1JMpLJLa (ToS) 及 #1Kfwm9eE (Sub_GMobile) 均違反一之a,
故此部分組務認可板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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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edyc (118.232.119.129), 02/05/2015 0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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