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附件]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4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TOS板阿扁)時間10年前 (2015/01/03 16: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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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ub_RolePlay 看板 #1JXho3m- ] 作者: diefish5566 (TOS板阿扁) 看板: Sub_RolePlay 標題: Fw: tos 申訴永久水桶一案 時間: Thu May 29 12:50:10 2014 ※ [本文轉錄自 diefish5566 信箱]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標題: Re: tos 申訴永久水桶一案 時間: Wed May 28 20:47:24 2014 ※ 引述《diefish5566 (TOS板阿扁)》之銘言: : 廢話不多說 比照上次被認證為清算的永桶一條一條回 : 根據第一大段morphine1121的造謠檢舉一案 : 老實說我不懂你放這段幹嘛 : 與後面判決無任何連接 : 但正好可以拿來證明多重標準 一.放來引述後面的引戰 二.惡意引用版規之證據 : → diefish5566:#1JPJyz5r (ToS) 陰謀論前板主就造謠 對板友造謠沒事 05/21 14:15 : 此言依據正是推文該代碼之公告以及#1JPwDHF1 (Sub_RolePlay)之申訴案 : 對前板主捕風捉影言論→以板主認為是重大事件為由 處分 : 對本人無任何證據惡意詆毀言論→快找五個人啊 我認為不重大喔 不受理 等小組長判決出來就得知對錯 兩版友之間指責對方提出不實造謠需提出證據 且 造謠需要與本版相關或與神魔之塔相關 : 後面一段就算不說Initial5566馮京當馬涼 : 拿MYCARD的回應斬9898的說法讓其證據可信度存疑一事 : 退一萬步 就當我真的造謠好了 當真造謠就板規處理了 : 板主的標準還真的把板友分了三六九等 : → peterman167:造謠是用來避免新手在玩神魔之塔時,避免被文章或推 05/21 14:12 : → peterman167:文誤導用,誰管你在哪個板出沒或者是有分身? 05/21 14:13 : → peterman167:跟板有關我也會拿造謠來桶啦,誰管你跟有沒有分身還 05/21 14:16 : → peterman167:出沒在哪裡 05/21 14:16 : → peterman167:你出沒在哪跟有沒有分身跟Tos板一點關係都沒有啦 05/21 14:17 : → diefish5566:自己說玩神魔之塔時 後面又加有的沒的 奇怪耶你 05/21 14:17 : → peterman167:造謠得用在於神魔相關或與本版相關之文章 05/25 22:39 : 請問mycard和9898又哪裡符合這裡的標準了? : mycard能不能當現金去7-11買菸和神魔之塔或TOS板有任何關係嗎? : 再者也沒有拿出所謂的五人檢舉證據 : 所以你認為mycard能不能當現金買菸比對板友人格的詆毀重要囉? : 不然怎麼會把這當重大事件水桶? 本板存許免費mycd文已久,前陣子也為免費mycard文訂立過板規 視為與本板相關 板友人格請待小組長判決 : → diefish5566:oo一直都很團結 05/21 14:08 : 這句哪裡引戰了? : oo本月有無數討論不再贅述 : 稱讚個團結都不行?還是只要對oo有任何評論都是引戰? 嘲諷引戰可由板主判定 : 後面應該是以 : → diefish5566:造謠要拿出證據啊 不要以為有板主罩就能亂講話 05/24 19:58 : 判定本人引戰 : 上方提到之申訴#1JPwDHF1 (Sub_RolePlay)已經充分表明了一個事實 : 本人被他人造謠無事 我沒判你造謠阿 我判你引戰 : 推 caca5566:死魚那你怎麼開分身圍攻我> < 05/03 00:48 : 很明顯這句話可不是板主口中的懷疑 : 就是用斷定口氣造謠以汙衊本人人格 : 本人就以本案作為板主罩的判斷依據 : 且該推文後面很明顯完全沒有筆戰 : 請問又何來引戰之有? : 此永久水桶 不合規 不合理 我看僅僅是合了那部分板眾嗜血的情罷了 此案請待小組長判決 最後 看清楚上次的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JMpLJLa (ToS) [ptt.cc] Fw: [改判] diefish5566 永久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S/M.1398486355.A.56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只要再犯就是永久水桶,不論量刑 且你沒有申訴表示接受判決 再加上板規早有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51.4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iefish5566 (114.34.133.5), 05/29/2014 12:50:1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iefish5566 (114.34.133.5), 01/03/2015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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