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申訴] SD-GundamOL 版主terry75051 …
看板SD-GundamOL (SD鋼彈 Online)作者deathblake (別動...這是搶劫...)時間14年前 (2011/06/07 02:32)推噓5(5推 0噓 7→)留言12則, 6人參與討論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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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Sub_GOnline
標題: Re: [申訴] SD-GundamOL 版主terry750510 標準不一
時間: Tue Jun 7 02:07:25 2011
事發經過: 檢舉者a,於S板檢舉違規者,版主t判決該人確實違反板規,
板規刑度為7天起跳,版主判決4天水桶,檢舉者不服,轉向組務申訴。
爭點: 版主可否因違規者初犯或其他原因,做出超出版規範圍之判罰?
說明:
1.版主之職權範圍雖包含立法,但版主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尤其判罰這種攸關使用者禁言的事情,相關板規的解釋與運作,應該是合理可預期的,
否則使用者將難以確信該依循的界線何在。這包含兩方面:
第一是構成要件(判罰標準)要明確,使用者才能預見其行為有無觸犯板規;
第二是違規後該怎麼罰也要明確,不能做出超過預定效果以外的處罰。
板規有寫的,就只能在板規的範圍內,依照板規決定是否違規、該判多少。
2.雖版主有權衡量刑度輕重,但仍須依據板規或相關公告之規定為之,
該板以往公告或判例中,並沒有相關初犯或無前科者可斟酌減刑之相關內容,
在沒有合理依據之下,此次判決結果並不符合該板當時的規定,因此,
組務判決如下:
該案判決無效,發回更審,請版主依案發當時板規,重新審理並於14天內判決。
3.此判決只表示板主判決必須有所依據,不表示版主不能做出超過板規刑期的判決,
只要有合理且明確的規定作為依據,這都是OK的。
若版主群認為有斟酌減刑的必要,可於版主群討論後公告新增相關條款,
此後便可依據此規定於爾後判決時做合理之調整。(當然,不能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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