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檢舉與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看板PuzzleDragon (龍族拼圖)作者jschenlemn (sinra)時間11年前 (2015/05/22 19:06)推噓41(45推 4噓 55→)留言104則, 42人參與討論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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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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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03685君違反『板規3-1』,予以水桶三日。
free79826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knuck君違反『板規3-1』,予以刪文併水桶七日。
andy3580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hibaba君違反『板規3-1』,予以刪文併水桶三日。
jouhouya君之證據不足,予以免訴。
sake0803君並未違反板規3-1。
YoungLoka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loveSETSUNA君因檢舉人不適格,予以免訴。
KerLae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john0909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wklxbiwee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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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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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H-p79ki (PuzzleDragon)
【文章標題】 [公告] 試閱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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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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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03685君違反『板規3-1』,予以水桶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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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1,板友不得引戰,違者予以水桶一天以上卅天以下
1.b. 雖l12203685君推文之詞彙不至於過於激烈,然而就「好棒棒」一詞,乃至於全段
推文來看,並不是對於版友之稱讚,反倒是不以為意之反諷。
對於板友之行為,本就應秉持理性討論,合理辯駁之原則;l12203685君之推文
並非以一個合理、正常的評論,而是以冷嘲熱諷,挑釁的語意為之,且造成多名板友
不悅,提出檢舉。由以上判定具有引戰之嫌疑,依照版規3-1,予以水桶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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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事證
───────────────────────────────────────
噓
05/12 21:16,
05/12 21:16
→
05/12 21:17,
05/12 21:17
→
05/12 21:18,
05/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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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引用板規
───────────────────────────────────────
板規三
違反以下板規(含發文、推文以及簽名檔),刪文並水桶1~30日不等,板務可以視情況退文。
3-1 引戰或破壞板面秩序:
經板主群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認定包含針特定族或
個人、宗教、學校、地域、種族、職業、性別、政治傾向政治人物)
之文章、推噓文、簽名檔之形式,無論暗示、影射、同音異字,
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將P&D與其他轉珠類型遊戲做比較並挑起對立、刪除他人推文
以及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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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H-p79ki
【文章標題】 [公告] 試閱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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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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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79826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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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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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高端一詞,雖然於夏美事件後頻繁出現,有時也變成反諷他人之詞彙
然而是否具備貶抑諷刺之詞,需有更多佐證以證明。
1.b. 由free79826推文來看,僅是以高端代表「在置頂的大家」,是讚美還是反諷,
光由這段推文無法看出,因此並未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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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事證
───────────────────────────────────────
推
05/13 18:38,
05/13 18:38
→
05/13 18:38,
05/1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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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引用板規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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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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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LJB3hOj
【文章標題】 [板友] knuck 日版 C組 覺水印 覺貓 潘朵拉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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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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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uck君違反『板規3-1』,予以刪文併水桶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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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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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根據板規3-1,板友不得引戰,違者予以水桶一天以上卅天以下
1.b. knuck君版友文後段「例如我這個看不出直角轉珠的高端份子啊」以降
明顯延續之前夏美事件之爭議,並且嘲諷攻訐特定板友,已具備引戰之事實
因此依據版規3-1,予以刪文,併水桶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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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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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這個看不出直角轉珠的高端份子啊(笑)
或是老是躲在**回文的雙面人啊
還有故意畫分族群搬弄是非的啊
還有喜歡脫別人褲子的啊(脫了才發現有大OO嘛 嘻嘻)
見特定ID腦袋思想就一百八十度大轉彎的啊
還有無聊到去查人家女生什麼系的啊
每天照三餐追打講錯話的的啊
還有質疑版主不會做事的
連人家版主群有沒有討論都想要尬上一腳的啊
最後甚至說出了我玩不過上位者呢
這麼多抓馬可以看 讓人每天每天都不厭煩
真的是感謝PAD板 讓我學到了這麼多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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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引用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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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三
違反以下板規(含發文、推文以及簽名檔),刪文並水桶1~30日不等,板務可以視情況退文?
3-1 引戰或破壞板面秩序:
經板主群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認定包含針特定族或
個人、宗教、學校、地域、種族、職業、性別、政治傾向政治人物)
之文章、推噓文、簽名檔之形式,無論暗示、影射、同音異字,
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將P&D與其他轉珠類型遊戲做比較並挑起對立、刪除他人推文
以及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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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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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LHaQX9l (PuzzleDragon)
【文章標題】 [公告] 2015年5月公告板規 暨推薦檢舉區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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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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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3580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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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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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邏輯上若P則Q,唯一成立的只有非Q則非P。andy3580說「瞎子也看得出來」,
所以相對的「看不出來的不是瞎子」。而「看不出來的不是瞎子」,這段意思沒有
客觀上的貶抑。
況且由該推文判斷,此段推文僅是為了說明被桶兩人顯而易見不具挑釁引戰的事實
所以不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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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事證
───────────────────────────────────────
→
05/13 21:59,
05/13 21:59
→
05/13 21:59,
05/1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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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引用板規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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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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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LL6TF1f
【文章標題】 問題] 關卡中手指buff消失?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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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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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baba君違反『板規3-1』,予以刪文併水桶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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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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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根據板規3-1,板友不得引戰,違者予以水桶一天以上卅天以下
1.b. 雖第一句推文尚還不至於違規,然而hibaba後面承認此句推文是為了嘲諷版友
因此可認定該句推文確實具備引戰之意圖,依版規3-1予以水桶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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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事證
───────────────────────────────────────
→
05/14 17:22,
05/14 17:22
→
05/14 17:53,
05/1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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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引用板規
───────────────────────────────────────
板規三
違反以下板規(含發文、推文以及簽名檔),刪文並水桶1~30日不等,板務可以視情況退文?
3-1 引戰或破壞板面秩序:
經板主群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認定包含針特定族或
個人、宗教、學校、地域、種族、職業、性別、政治傾向政治人物)
之文章、推噓文、簽名檔之形式,無論暗示、影射、同音異字,
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將P&D與其他轉珠類型遊戲做比較並挑起對立、刪除他人推文
以及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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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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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缺
【文章標題】 缺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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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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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houya君之證據不足,予以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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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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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經查jouhouya君並未於置底檢舉區有事證所附之推文,將該推文整段以google查詢
也未見明顯之結果。因此無法確定該段推文出處與原意,甚至無法推定該段推文
真偽。因事證不足,予以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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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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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17 01:47,
05/17 01:47
→
05/17 01:48,
05/17 01:48
推
05/17 01:51,
05/17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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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引用板規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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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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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 #1LL43-ow (PuzzleDragon)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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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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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e0803君並未違反板規3-1。
───────────────────────────────────────
七、(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帶風向一詞,依照ptt用語習慣而言,指的是引導推噓文或是討論的方向,
該詞彙本身不具褒貶含意,需由佐以前後文判斷。
目前僅有一句推文的情況,實難認定其具有明確引戰嫌疑,因此不予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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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事證
───────────────────────────────────────
推
05/14 14:35,
05/14 14:35
───────────────────────────────────────
七、(五)、引用板規
───────────────────────────────────────
略
───────────────────────────────────────
───────────────────────────────────────
八、(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LL43-ow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
八、(二)、判決
───────────────────────────────────────
YoungLoka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
八、(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欠缺前後文的情況下,無法確定該版友是嘲諷還是稱讚,所用辭彙也不致過激
因此不判罰。
───────────────────────────────────────
八、(四)、事證
───────────────────────────────────────
推
05/14 14:48,
05/14 14:48
───────────────────────────────────────
八、(五)、引用板規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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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LL43-ow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
九、(二)、判決
───────────────────────────────────────
loveSETSUNA君因檢舉人不適格,予以免訴。
───────────────────────────────────────
九、(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此段推文對象明確為「掌權小OO」,而這段推文出現於ptt實業坊的PuzzleDragon版
因此可認定版友所指稱之掌權者為ptt實業坊中具備實質治理PuzzleDragon版之人
如本版版主,小組長,群組長,站長等人。
因此若要檢舉該名板友違規,應由以上適格者提出,經查檢舉者並非於本版實質
掌權者,提出檢舉並不恰當,因此予以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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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事證
───────────────────────────────────────
推
05/14 14:54,
05/14 14:54
───────────────────────────────────────
九、(五)、引用板規
───────────────────────────────────────
略
───────────────────────────────────────
───────────────────────────────────────
十、(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LL43-ow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
十、(二)、判決
───────────────────────────────────────
KerLae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
十、(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KerLae君之推文基本上屬於中立之評論,應不具嘲諷攻訐各方之意涵,
因此不予判罰。
───────────────────────────────────────
十、(四)、事證
───────────────────────────────────────
→
05/14 14:31,
05/14 14:31
→
05/14 14:57,
05/14 14:57
→
05/14 15:04,
05/14 15:04
→
05/14 15:05,
05/14 15:05
───────────────────────────────────────
十、(五)、引用板規
───────────────────────────────────────
略
───────────────────────────────────────
───────────────────────────────────────
十一、(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LL43-ow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
十一、(二)、判決
───────────────────────────────────────
john0909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
十一、(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欠缺前後文的情況下,無法確定該版友是嘲諷還是稱讚,所用辭彙也不致過激
因此不判罰。
───────────────────────────────────────
十一、(四)、事證
───────────────────────────────────────
→
05/14 15:00,
05/14 15:00
───────────────────────────────────────
十一、(五)、引用板規
───────────────────────────────────────
略
───────────────────────────────────────
───────────────────────────────────────
十二、(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LL43-ow
【文章標題】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判決時間】 2015年05月22日
───────────────────────────────────────
十二、(二)、判決
───────────────────────────────────────
wklxbiwee君推文並未違反板規3-1。
───────────────────────────────────────
十二、(三)、理由
───────────────────────────────────────
1.a. 因版友檢舉該段推文疑似違規,因此審理。
1.b. wklxbiwee君之推文基本上屬於中立之評論,其中唉唉應為個人感想,不具嘲諷攻訐
各方之意涵,因此不予判罰。
───────────────────────────────────────
十二、(四)、事證
───────────────────────────────────────
→
05/14 15:05,
05/14 15:05
───────────────────────────────────────
十二、(五)、引用板規
───────────────────────────────────────
略
───────────────────────────────────────
───────────────────────────────────────
三、上訴與救濟
───────────────────────────────────────
如 板友不服判決
請於判決公告後依照『版規7-2』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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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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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為板友之基本權利。然而權利伴隨著義務
需請版友1.確認自己受到不法侵犯
2.確實執行完善舉證義務,具體說明疑慮與理由
3.避免無端濫訴
每次版友的檢舉,版主群都得花心力與時間去處理。
因此版主群也不樂見板友把檢舉當成抗議,鬥爭工具。
望 各位版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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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板主:jschenle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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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40.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zzleDragon/M.1432292773.A.363.html
推
05/22 19:08, , 1F
05/22 19:08, 1F
修正 十二、(三)、理由 1.b. 名稱誤植為KerLae
※ 編輯: jschenlemn (120.126.40.65), 05/22/2015 19:10:52
推
05/22 19:11, , 2F
05/22 19:1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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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9:12, , 3F
05/22 19:12, 3F
推
05/22 19:12, , 4F
05/22 19:1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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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9:12, , 5F
05/22 19:1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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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9:13, , 6F
05/22 19:13, 6F
還有 58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推
05/22 20:30, , 65F
05/22 20:30, 65F
推
05/22 20:32, , 66F
05/22 20:32, 66F
推
05/22 20:35, , 67F
05/22 20:35, 67F
推
05/22 20:37, , 68F
05/22 20:37, 6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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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38, , 69F
05/22 20:38, 6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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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39, , 70F
05/22 20:39, 7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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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41, , 71F
05/22 20:41, 7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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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22 20:45, , 73F
05/22 20:45, 73F
推
05/22 20:47, , 74F
05/22 20:47, 74F
噓
05/22 20:52, , 75F
05/22 20:52, 7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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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2, , 76F
05/22 20:52, 7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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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2, 77F
推
05/22 20:55, , 78F
05/22 20:55, 78F
推
05/22 21:01, , 79F
05/22 21:01, 79F
推
05/22 21:04, , 80F
05/22 21:04, 80F
推
05/22 21:21, , 81F
05/22 21:21, 81F
→
05/22 21:22, , 82F
05/22 21:22, 82F
推
05/22 21:25, , 83F
05/22 21:25, 83F
→
05/22 21:25, , 84F
05/22 21:25, 84F
→
05/22 21:30, , 85F
05/22 21:30, 85F
→
05/22 21:30, , 86F
05/22 21:30, 86F
推
05/22 21:38, , 87F
05/22 21:38, 87F
噓
05/22 21:46, , 88F
05/22 21:46, 88F
噓
05/22 21:55, , 89F
05/22 21:55, 89F
→
05/22 21:56, , 90F
05/22 21:56, 90F
推
05/22 21:57, , 91F
05/22 21:57, 91F
→
05/22 21:57, , 92F
05/22 21:57, 92F
→
05/22 21:58, , 93F
05/22 21:58, 93F
→
05/22 21:59, , 94F
05/22 21:59, 94F
→
05/22 21:59, , 95F
05/22 21:59, 95F
→
05/22 22:01, , 96F
05/22 22:01, 96F
→
05/22 22:49, , 97F
05/22 22:49, 97F
推
05/22 22:49, , 98F
05/22 22:49, 98F
→
05/22 22:49, , 99F
05/22 22:49, 99F
推
05/22 23:02, , 100F
05/22 23:02, 100F
→
05/22 23:03, , 101F
05/22 23:03, 101F
推
05/22 23:07, , 102F
05/22 23:07, 102F
推
05/23 04:18, , 103F
05/23 04:18, 103F
推
05/23 13:51, , 104F
05/23 13:51, 10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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