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廠商對於二手商品的管理心態...已回收
看板PlayStation (Play Station - PS)作者bpf1980 (半瓶醋)時間13年前 (2013/06/14 15:27)推噓68(69推 1噓 181→)留言251則, 34人參與討論串1/1
我個人覺得索尼與微軟等廠商有想擋二手的企圖是一種很說不通的行為,至
少在從古至今的商業模式當中,這都不夠合理。
軟體商與唱片行對於虛擬軟體以及音樂MP3這類東西的販賣總是希望比照實體
商品的報價,甚至恨不得可以取代之,價格可以差不多貴,卻省掉印刷以及
壓片裝盒 運送等費用(當然虛擬產品必須要有存放軟體的伺服器以及維持運
轉的耗電以及人工費用,但我個人覺得也比實體商品划算很多)這對於廠商
們來說已經是非常利多了
然而如果消費者們付費購買虛擬商品的卻竟然沒有全部的持有權利,那實在
很不公平,想想看你買一本小說都可以隨意把它借給朋友或是賣掉,有什麼
道理一款遊戲軟體或是一張音樂專輯就不行?
消費者又不是租遊戲,而是買斷。東西賣給人家理論就是賣斷,哪還有
什麼不准你賣二手這種狗屁道理?
除非今天遊戲廠商還另外想出租用遊戲這種手段,把遊戲價格降低但是只能
在有限時間內遊玩,然而這種模式目前也只在線上遊戲上頭有看到,而且也
漸漸快要被淘汰,全免費上線利用商城模式讓消費者花錢買道具的模式開始
興起。
所以我才覺得在電視遊樂器界想要擋二手交易實在是一種很無良的行為,因
為他在現存各種實體類交易的案例當中完全沒道理,我想這也是XBOX ONE與
PS4的發表會當中,媒體會非常關切這個制度的原因,因為這種盈利的方式已
經超過DLC與網路會員等合理(或是說處於灰色地帶)的獲利方式太多。
廠商越是想要剝奪消費者對於虛擬類商品權利,推行虛擬商品的買賣絕對就
會越有阻礙。
話說前一陣子布魯斯威利打官司爭取他的虛擬商品的繼承權也是一個話題,
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你過世了,虛擬的財產有沒有繼承的權利?
你的音樂CD可以作為一種財產繼承給你的兒子但是你音樂帳號當中的音樂~
如果在你死後,有沒有辦法傳承給你的孩子過繼到他的帳號底下?
同樣的道理,PSN的遊戲軟體,IOS的APP有沒有辦法和實體財產有同樣的權利
作為一種財產繼承給另外的人?
一點題外話
雲端服務事實上某方面來說也是廠商企圖綁架消費者的手段,簡單地講就像
是我們把錢存在銀行或是買保險,名義上都是買他們的服務,把錢寄放在銀
行或是保險公司那邊,以備需要的時候使用,問題卻又在于消費者也因此受
制於銀行與保險公司。
因為當想要領錢或是領保險費往往都要通過層層的關卡,收錢都收很快,要
他們把錢吐回來給你多半都很麻煩,雲端也是如此,透過線上服務的名義,
事實上就是讓消費者越來越依賴這些服務,最後會受制於廠商。
另外~我不由得胡思亂想,不知道現在廠商們會動這種歪腦筋的源頭,不知
道是不是和前兩年PS3改機的玩家被索尼控告並且還成功讓FBI去搜查改機者
家裡頭有關係
因為事實上就法理而言,索尼並沒有權利去干涉人家改機,主機作為實體商
品,已經賣斷給人家了,理論人家想對機體幹嘛是它應有的權利,無論是摔
PS3,裝飾PS3甚至拿PS3到微波爐微波都可以,同理而言,就像蘋果商品JB並
不違法一樣,PS3改機理論上也不該違法,只有用改機這個手段來盈利販賣複
製過的軟體之時,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因此索尼與微軟對於改機
頂多只能夠阻止改機者進入他們的網路服務與停止保固,這是廠商的合理權
利。
然而索尼在當時卻成功地讓官方與大眾認定這樣的行為和侵犯智慧財產權連
在一起,同時也有了廠商在商品販賣出去之後卻仍舊有商品權利的前例,而
且還被美國官方執法單位認可了。
最後~這一次XBOX ONE與PS4兩方對於消費者的軟體管制權的政策不同,也許
可以在日後證明此舉對於消費者的影響吧...如果XBOX ONE的銷量很好,可能
在某方面而言會證明這種管理消費者購買商品權利的機制有效,會增加廠商
們的野心,類似的盈利模式也會開始出現。
不過我覺得話說虛擬商品本商無法轉讓與轉賣,其實就已經是干涉消費者對
於商品的權利了...而這點像是IOS就已經是很成功的盈利模式了
--
男人是一種很悲哀又很容易控制的動物,因為他們往往拼了命的取悅異性,或是從各種媒
介取得任何可以引起性幻想的事物,甚至還因而犯下強姦或是偷窺等大小不一的罪,但是
追根究柢,目的卻只是想要從自己的身上擠出那麼5C.C的液體而已。
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VinegarFilmCafe?ref=h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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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特別想要偷渡改機~只是我個人覺得就道理來說講不通
購買一個硬體~理論上裡頭的OS的更動權利應該也屬於購買者本人
你說廠商因為大家會因為更動這個OS導致可以玩盜版遊戲所以要防堵
就像是在說因為大家會拿木炭來自殺,所以我們要禁止販賣木炭
或是說不禁止~但是商家必須要追蹤買木炭者的電話資料好提防他有什麼企圖
,是一種倒因為果的想法~只是因為PS3被拿去改機做得最多的就是拿去玩盜版
而木炭大家買來用拿來烤肉的人多過於自殺者罷了
然而在道理來說~商家並沒有一個實在的理由干涉消費者處理賣斷物品的權利
以前看到大陸劇裡頭出現這樣的橋段~市場上頭因為很缺紅布
所以紅布的價格被抬得很高,甲用一匹兩百元的價格賣給乙所有的紅布
乙買完之後立刻就在現場乙一匹兩百五十元的價格賣紅布
甲非常生氣和乙打起來,可是乙有沒有錯?理論是沒有錯的
只是甲自己氣不過為什麼用兩百五十元的獲利卻不是自己的
我覺得現在廠商的心態就有點像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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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的時候會因為要維護既得利益者而產生不公正的條例
這點我想你應該也不是不知道~要不然為啥前一陣子
政府想要立法防堵所謂侵權網站會遭到抵制?
為何我們會對於中國的網路制度嗤之以鼻呢?
他們那個也是法律啊?難道你會認為到大陸用網路使用自由門是不應該的?
自己身為手機ROOT與刷機的經常使用者~我覺得更改OS這點本身沒有問題,
只有購買與販賣盜版才是真正的出問題
變更OS本身不應該和盜版畫上等號,只是因為PS3的改機所造成最多的問題
都是玩盜版,這才使得他變成一個完全不能談的話題
這個爭議其實在好幾年前就都已經談過了,就像PS3早期可以灌Linux作業系統
後期卻把它防堵就是很明顯的廠商過度干涉消費者對於產品使用方向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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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也知道PS3作為遊戲機大多數人最大的目的其實就是玩遊戲,
雖然有人拿它來作為實驗室的運算器材,但畢竟是少數中的少數,
我想也是因為這樣所以PS3的OS更改才不像android或是ios那樣可以
成為一個可以公開討論的行為
但是我們有沒有可能修改PS3的OS以增進他的中文輸入法?
改變他的界面?更換商城模式~甚至是上網的方法
遠端登入的功能?
我當年買PS3的時候~其實想的也不只是拿它來玩遊戲
我還希望他能夠看藍光 上網或是與我的電腦互相共用檔案
然而現行OS對於此的限制太多,我又不能也不想花功夫去修改它
導致後來PS3真的只變成一臺單純的遊戲機,我也越來越少去使用
他那些音樂 相片與上網功能
只能說如果因為OS的更動造就太多的盜版案例所以視更動OS本身行為為罪惡
這和我們看到一個種族的人當中有很多都是強盜,因此我們歧視該種族的人
是同樣的道理
好啦~我想討論的其實主要就是廠商侵犯消費者對所買物物品的權利這點
這也是當廠商把他的干涉從軟體層面延伸到實體層面之時
消費者們多半都有感~進而群起抵制的原因
因為廠商對於軟體層面的干涉比較無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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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說食古不化也OK啦,如果你覺得廠商創造新的銷售遊戲規格但是消費者變得更加弱勢
是新時代的潮流的話,那在這點我還是OLD SCHOOL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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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對於此所謂商品權利的抱怨在于遊戲轉讓權
然而就是在題外話那邊聯想到這就是廠商開始有借口將廠商在販賣之後依舊擁有使用權
的開始啊
就像現在,你可以認同消費者買斷後擁有物品轉讓權利
可是你卻不認同消費者擁有變造權力
我覺得廠商們就是抓住消費者現在似乎還認可所謂僅只有使用權的現象
進一步想要去限制遊戲轉讓權
另外我所謂的法理只是因為在那個時候iOS的JB並未被宣判違法
找半天只找到這個有台灣的函
http://7club.ithome.com.tw/article/10032161/1
所以同時間才會去認為同樣屬於OS的PS3韌體的更動也不應該算是違法行為
就是簡單的這個既然可以~為何那個不行的想法啊
就算有人說最近的重新判決JB又違法,然而在當時卻竟然能夠因此讓執法單位
去搜查他的住處,這一點想起來很不合理,至少以人權觀念而言
我個人的觀感很不好
說真的啦,廠商想要影響政府訂定規則讓一般民眾遵循很容易
可是一般民眾想要影響政府訂定對消費者有利的法律卻相對的很困難
所以有的時候你要拿法律來說本來這就不合法,那不就是拿著那種
原本不利的遊戲規則底下討論消費者權利嗎?
就像你說消費者本來就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更動權,那不知道
這個本來又是什麼時候開始有的概念?
還是擴大解釋為改動OS成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是從人類有交易行為開始的概念或是只是最近二三十年才開始有的?
如果是後者,我覺得這一點都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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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本來也覺得拿音樂來類比不太適合,只是順著前面有人拿音樂作比方來比喻的
音樂因為在轉製作的情況很多又很容易,遊戲其實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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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音樂一天到晚都有人在重製啊~像是HIPHOP 的歌手與電子音樂DJ不就現場都會
使用別人的音樂REMIX成新的作品,或是網路影片一天到晚都把固有的音樂重新改編
這一切只在被拿來重新壓成一張專輯 或是在媒體公開播送以及大會播放的時候
會有需要收費的問題,並沒有被明訂禁止啊
而且如果消費者買了遊戲沒有改動權的話,今天一些PC遊戲的中文化軟體
以及一些自製的3D人物服裝,乃至於前一陣子網路上流傳的三國志姜維傳
應該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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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一晚來整理自己的動機~
其實大家都在談論所謂本來就違法或是遊戲規則本就如此的話題
但是我本來想要聊的東西是設定法律以及遊戲規則本身的動機與心態和合理性
這件事情
只要一談到所謂所謂法律規則,免不了就會有一堆陳述條文以及找漏洞等等爭議
這些事情我本身並不是專家,所以先在此道歉,我不應該跟著攪和進入那些案例當中
只是純粹想討論所謂實體商品與軟體商品在販賣的時候,廠商所佔有的權力差別
另外還有所謂心態的問題,誠然就像推文的朋友們有說了,一些類似的智財權
也可能個別存在授權與未授權等問題,有些可能侵權有些可能沒有
只是要告與不告的問題,但是這就可以討論一下他想不想告的動機
我舉個案例吧,星艦迷航記這個系列的影集智財權屬於派拉蒙
網路上有很多星艦迷會自行拍攝自己的劇集以及用星艦製作惡搞影片
然而派拉蒙對於這類行為並沒有檢舉,反而樂觀其成,視之為宣傳產品的活行銷
再回頭看看鋼彈系列,萬岱抓網路上的網友自行剪輯影片片段抓的非常嚴格,
即使兩方廠商同樣有權力抓這類行為,甚至他們也可以聲稱一切COSPLAY行為也
屬侵權,然而這樣做是否有其好處?
回到我本來的議題,廠商聲明自己的智慧財產權這點,在不允許變造OS這點來說
還有個防堵盜版的冠勉堂皇理由,所以當我提到這點的時候很多人可能就會覺得
我的想法迂腐而且偏向盜版商,(然而說真的,我覺得像是索尼前幾年提高防護
牆的手段除了防堵盜版之外,同時也侵害到已經購買該產品用戶的權力),然而
如果這類權力進一步延伸到軟體的使用期限與轉讓權力時,大家自然就會有感了
※ 編輯: bpf1980 來自: 123.193.115.88 (06/1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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