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版主一意孤行...

看板MJ (麻將)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8年前 (2007/01/02 15:30), 編輯推噓99(990110)
留言209則, 2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既然版主不願意接受別人的意見, 那我只好轉向上級救濟了。 並不是版友不想和版主溝通,只是既然版主的行為顯示了自己的私心 那溝通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我承認,在這個版你最大,但出了這個版,還是有其他的人會尊重法律的。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09.70

01/02 15:37, , 1F
一意孤行的應該是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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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37, , 2F
你乾脆看到有場徵人就報警去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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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38, , 3F
爛透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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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38, , 4F
如果遵守法律也叫做一意孤行,那我也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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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39, , 5F
以前不是有個版友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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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40, , 6F
就算要違法,總沒有大喇喇po在版上的吧?嫌自己沒前科嗎?
01/02 15:40, 6F

01/02 15:41, , 7F
不要再說了,去作你想作的吧......辯論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01/02 15:41, 7F

01/02 15:42, , 8F
看到LLD就讓我渾身不舒服....真是.....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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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42, , 9F
所以逃避就能解決問題? 版主只要好官我自為之就可以啦
01/02 15:42, 9F

01/02 15:44, , 10F
講難聽一點,以後如果有人因為東錢文被抓了,也不會是不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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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45, , 11F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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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58, , 12F
還好以前LLD找打牌沒找他,不然現在真的會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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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08, , 13F
抓個雕 真的沒人有空理 除非你找媒體爆出來 台灣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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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11, , 14F
不用多費唇舌了啦 要去找上級就去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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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腦殘真的很難溝通 想板麻版搞垮的應該是他吧 哈哈
01/02 16:11, 15F

01/02 16:15, , 16F
你是來亂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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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16, , 17F
到底發生啥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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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2, , 18F
沒發生啥事啦 就有人想把麻將版搞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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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3, , 19F
以後轉入地下好了 隱版 要看版的人要有板友引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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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垮麻將版的是強迫版友把違法行為公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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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4, , 21F
jackhan你的帽子我可戴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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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誰說「麻將版也要對外界負責」的呢? 是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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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5, , 23F
是誰說「麻將版不是你一個人」的呢? 也是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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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5, , 24F
那麼現在是誰沒有投票就說要東錢要公佈,並且把一個形式上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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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6, , 25F
法,麻將版也運作的下去的選項排除,連投票都不能投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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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同一個版主。今天各位可以說被抓的機率很低,但萬一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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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7, , 27F
呢? 成大mp3以前,有那一個人被抓了? 有開場的版友又有誰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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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8, , 28F
證不會遇到澳咖,輸錢之後心情不爽就來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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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28, , 29F
我已經把文章post在組務版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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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3, , 30F
爭"不東"爭的這麼凶,本版851文要不要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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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3, , 31F
有人真的吃飽太閒,你乾脆叫ptt關站算了,這樣最爽....
01/02 16:33, 31F

01/02 16:37, , 32F
既然講不通,武力解決吧,LLD也真的是硬漢一個,一個人
01/02 16:37, 32F

01/02 16:38, , 33F
要對付這麼多人,欣賞你,不過還是看到你的文就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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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8, , 34F
我的立場一直一貫,形式上不可出現東文,實質上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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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8, , 35F
我倒好奇版主在怕什麼,如果禁東文真的對麻將版影響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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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9, , 36F
那投票也不會過,幹嘛不敢讓它變成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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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40, , 37F
說到底,讓我對你臆測一下,因為如果禁東文,到後來一定是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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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40, , 38F
你還真勤勞,有人推文馬上回應,你真的很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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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41, , 39F
聯絡,那麼某些版主不喜歡的場還是可以生存,麻將版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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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1 則推文
01/02 19:16, , 171F
我正想去買鹽酥雞 香雞排 來坐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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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16, , 172F
版主的意思是禁東文不能成為投票選項,一開始就否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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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18, , 173F
所以就刺到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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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19, , 174F
不懂耶...何必都要動機論呢? 是非一點都不重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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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0, , 175F
你的動機我剛剛好像猜到了........東錢不能公開是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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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0, , 176F
我也不懂東南西北風沒了東風如何叫做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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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3, , 177F
版主啊,東錢不能公開是法律,私下可不可以有東錢可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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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4, , 178F
麻將版不是我一個人的,我可不敢有什麼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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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4, , 179F
那私下有東還是違反法律啊 (我是最低道德標準者)*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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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6, , 180F
那你可以投反對票啊,我沒那麼道德高尚,至少不要大喇喇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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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7, , 181F
嗯啊 您也可以投反對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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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8, , 182F
請問票在那裡? 明定東文有投票嗎? 禁東文可以成為選項嗎?
01/02 19:28, 182F

01/02 19:29, , 183F
我的意思是如果禁東文成為事實,這個時候可能會再投一次票「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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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9, , 184F
下東允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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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29, , 185F
我繼續吃我的晚餐 大家線上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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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31, , 186F
不用客氣,還好我吃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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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35, , 187F
LLD好厲害@@ 一值回文還能吃飯!! 值得稱讚
01/02 19:35, 187F

01/02 19:52, , 188F
一定要先吃飽的阿~不然怎麼稱作吃飽太閒???
01/02 19:52, 188F

01/02 20:03, , 189F
麻版還是法律版? 只是一陣子沒上 怎麼這麼熱鬧阿@@
01/02 20:03, 189F

01/02 20:13, , 190F
要不要考慮把東的錢改成飲料食物錢來收阿 順便可以避嫌
01/02 20:13, 190F

01/02 20:13, , 191F
不過前提是要提供飲料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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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14, , 192F
那樣好像還是違法,重點是你提供的服務有沒有包括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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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15, , 193F
判決字號我前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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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23, , 194F
.
01/02 20:23, 194F

01/02 20:25, , 195F
算成飲料錢的話應該就沒賭博罪了阿..並沒從中營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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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25, , 196F
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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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易,1171 【裁判日期】 950823 【裁判案由】 賭博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7105號)後,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松柏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松柏○○○市○○街○段五十六號四樓「東興橋棋社」之負 責人,其基於營利之意圖,於前往消費之客人支付新臺幣(下 同)一百元後,提供象棋、圍棋、報紙、電視、飲料等供客人 於前述地點使用,並提供放置麻將桌之房間及使用麻將桌打麻 將所需工具,容任前往消費之不特定客人使用前述物品以麻將 賭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點左右,前往該處消費 之林銘盛自行攜帶麻將、骰子等工具,與同在該處消費之翁清 源、章重遠、王京洲(以上四人均已另行審結)三人一同使用 東興橋棋社房間內之麻將桌及該處服務人員提供之麻將桌框架 、夾子、麻將紙等物,以每底一百元,每臺二十元之計算方式 賭玩臺式麻將,李松柏則向四人各收取新臺幣(下同)一百元 之對價,而提供前述處所供其四人於該處賭博。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其他相關 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爭執,且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 得做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被告否認有供給賭博場所之 行為,辯稱:東興橋棋社是休閒場所,提供客人聊天,一百元 是茶水費及服務費,沒有提供麻將,牆上有標示本場所不得賭 博等語。本院認為: (一)證人即本件為警查獲時在場之服務人員張淑琴證稱,東興橋棋 社提供象棋、圍棋、撲克牌、電視、報紙等物供客人消遣,並 提供二間房間供前往消費之客人使用,每人收取一百元,除撲 克牌外,使用其餘物品均無須再支付費用,其中二間房間為供 客人打橋牌之用(本院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 第十頁),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銘盛、翁清源、章重遠及王 京洲亦均證稱,其四人於前述時間○○○市○○街○段五十六 號四樓東興橋棋社使用該社提供之物品、飲料等服務,須支付 一百元之代價,且當天確有使用該處房間內麻將桌賭博之行為 ,而使用之麻將、骰子則為林銘盛返家拿取提供等情,足證被 告經營東興橋棋社之方式為,由東興橋棋社提供場所及象棋、 圍棋、報紙、電視等物品供客人使用,不包括撲克牌、麻將等 器具,但有販售撲克牌,另提供飲料供客人飲用,客人則應支  付一百元之費用。 (二)證人王京洲證稱,當日賭博時使用之桌子有抽屜,邊框及麻將 紙、用以固定麻將紙的夾子等物都是服務人員拿來的(本院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七頁第九行至第八頁第二十二 行、第十頁第十六行至第二十三行),證人張淑琴亦證稱,邊 框及麻將紙均為東興橋棋社所有(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審判筆錄第五頁第十六行至第十九行)等情可知,被告經營之 東興橋棋社確有提供林銘盛、翁清源、章重遠、王京洲等人賭 博麻將所需之物品,包括有抽屜之桌子、邊框、麻將紙、用以 固定麻將紙之鐵夾等物。 (三)依警員於林銘盛、翁清源、章重遠及王京洲四人被查獲時拍攝 之現場照片觀之,被告擺放於房間內,提供客人使用之桌子實 為麻將桌(偵卷第五十六頁),再綜合以上證人之證言可知, 被告經營之東興橋棋社,除提供擺放麻將桌之房間供客人使用 外,並於客人要求時,提供邊框、麻將紙、用以固定麻將紙之 鐵夾等物供客人賭博麻將之用,其收取一百元後所提供之服務 ,除前述內容外,尚包括提供獨立房間及賭博麻將所需之物品 予客人使用。 (四)證人張淑琴另證稱(問:你們收了錢以後,對於客人在東興橋 棋社裡面做什麼,會不會去管?)一般他們進來都自由活動, 我不會去管。(問:你有無看過老闆在管別人,不能做什麼什 麼活動?)我沒有看過。(問:老闆有無跟你交代若客人拿麻 將來打時,要如何處理?)我沒聽他講過(本院九十五年七月 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七頁第七頁第十四行至第二十二行、第九頁 第二十六行至第二十九行)等語,則被告既未教導張淑琴於發 現有客人打麻將時如何處理,張淑琴亦未見過被告勸阻客人從 事東興橋棋社禁止之活動,且對於客人於該處為何種行為均不 會加以干涉,顯見該處牆壁告示中標示「嚴禁抽頭及金錢博彩 」等文字,實屬預供脫免責任之準備而已。 (五)至證人張淑琴雖承認本件為警查獲時,其於現場擔任服務人員 ,但否認有提供邊框及麻將紙、用以固定麻將紙的夾子等物予 林銘盛、翁清源、章重遠及王京洲等人,且證稱其四人房門關 著,不知其等於房間內打麻將等語,均與證人王京洲所言歧異 。然而,林銘盛、翁清源、章重遠及王京洲四人自當天下午四 、五點左右開始打麻將,至九點多始為警查獲,於此段長達四 、五個小時之時間內,於該處擔任服務生之張淑琴竟完全不知 有人於該處打麻將,實難令人相信,所為證述內容顯非事實。 (六)綜上所述,被告經營之東興橋棋社提供場所供前往消費之客人 使用,容任客人於該處賭博,而不問客人使用之目的為何,足 認其所收取之一百元實包含提供賭博場所之對價在內,自屬基 於營利之意圖而供給賭博場所之行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本件證據明確,已可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黹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被告所為,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本院審酌被告收取之對價微薄,為避免客源流失而採 取容任客人為賭博行為之經營方式,與一般職業賭場之情形不 同,但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項修正乃 為符合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 往原則,屬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決定新舊法之 適用,先予敘明。又關於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 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參 。 ⑴修正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且依刑法分 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刪除) 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 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刑法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 一之一條,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註: 立法院通過修正案之時間)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 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 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 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亦即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 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本件被告 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該罪有罰金刑之處罰,且自二 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 一之一條之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三十倍 。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之結果應提高十倍者,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臺幣與銀元 之比例為一比三,換算結果亦為三十倍)。 ⑵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 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 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修正前 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 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 以論處。據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鴻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編輯: LLD 來自: 59.112.209.70 (01/02 20:31)

01/02 20:39, , 197F
這個案例應該是跟公眾場合賭博有關吧
01/02 20:39, 197F

01/02 20:42, , 198F
看了這些推文,"..........."能不能peace一點,很魯
01/02 20:42, 198F

01/02 20:55, , 199F
樓上上你看法條就是刑二六八了。公眾場合賭博是刑二六六
01/02 20:55, 199F

01/02 20:58, , 200F
看...已經看你戰了一天了..你反攻大陸算了啦
01/02 20:58, 200F

01/02 21:11, , 201F
我比較想知道如果組務版沒有"你想要"的結果
01/02 21:11, 201F

01/02 21:12, , 202F
你接下來想怎樣 繼續向上直到麻版被關為止嗎?
01/02 21:12, 202F

01/02 21:16, , 203F
推爆他
01/02 21:16, 203F

01/02 21:19, , 204F
j版友,你既然這麼挺版主的版規,又為什麼覺得我向上申訴麻版
01/02 21:19, 204F

01/02 21:20, , 205F
會被關? 版主不就是怕被關版才辦投票的嗎? 您太多心啦
01/02 21:20, 205F

01/02 21:26, , 206F
我挺不挺版規是另一回事 我是看你亂版不順眼
01/02 21:26, 206F

01/02 22:33, , 207F
推爆
01/02 22:33, 207F

01/02 22:47, , 208F
虛報
01/02 22:47, 20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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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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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5cWemu4 (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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