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剛剛看到的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一號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又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如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犯人所有,則應適用同法條第
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之規定
自明。本件原判決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認定被告余錦
秋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七月二十日止,以麻
將牌為賭具,並提供其所承租○○○市○○區○○街八號三樓住處為賭博場所,供不
特定人賭博財物,約定每局抽頭新台幣(下同)四百元,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晚上
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黃 X X、鄭 X X、羅 X X、李 X X等人賭博財
物,並扣得賭具麻將牌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抽頭款一萬三千四百元等情。因而適
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前段及其他相關法條,諭
知:余錦秋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一萬四千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麻將牌一付、骰子三
顆、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元均沒收。然查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當場查獲之一萬三
千四百元,包括賭資及抽頭款。如屬在場賭博之人所有之賭資,因非屬被告所有,自
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如屬被告抽頭所得之抽頭款,則應適
用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乃原判決竟將該一萬三千四百元全部適用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
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沒收為從刑之一種,附屬於主
刑而存在,如有撤銷原因,應連主刑一併撤銷。原審對查獲之一萬三千四百元,其中
賭資及抽頭款各為若干,既未調查釐清,為期事實明確及維持被告審級利益,應將原
判決撤銷,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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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節錄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網頁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剛剛工作找資料時看到的 也不希望嚇到大家啦
只是我看了一下 裡面的事實部分
人只有一桌 牌只有一副 裡面賭資也大概就是200/50左右會出現的金額
一降東400 也是不難見到
大家不要再相信『要開兩桌才會被抓』『要打到像某蔬菜藝人那麼大才會被盯上』這檔事了
但是我相信也不需要過度擔心
畢竟一般家人聚會 三五好友在一起摸個幾圈也是很常見的
只是如果有些地方是天天開 夜夜開
如果感受到鄰居已經釋出非善意的氣息 那最好還是注意一點
難保哪天他不會腦衝血去報警
至於東錢的話 前面大家已經討論很多啦
站在個人的立場 我也覺得願打願挨恰恰好 不用計較
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場 認定的標準就像上面的判決
請大家自己斟酌囉
希望大家都還是能快樂的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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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跟妳見面 是因為
見了面 我就不能想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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