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卦] 為啥toyz現在還能開台 成立公司 做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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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為啥toyz現在還能開台 成立公司 做企劃?
時間: Thu Apr 7 13:05:53 2022
安安各位,我是法官,國民法官啦 哈哈,各位也都是唷!
Toyz事件其實彰顯了「沒有前科的好處」
先說一下Toyz並不是完全沒有付出代價過,他之前被羈押過,也進入過勒戒所,他的人身
自由事實上受國家拘束將近100天,並拿出150萬交保。現在還要面臨審判程序。可以思考
一下為什麼要採三級三審制?為什麼犯罪要等到確定才可以執行?為什麼不把他羈押到判決
確定?
可能有些人認為說犯罪事實明確了是要無罪推論個屁喔,問題是你的犯罪事實明確跟法律
上的明確可能有很大的落差餒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有所謂的重罪羈押,其中第1項10款就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但還要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才可以把他
羈押,其中實務上有沒有前科很大程度會影響法官的心證,TOYZ並沒有前科,還有到底是
不是犯了這一條以及有沒有既遂都尚待釐清。所以很難重罪雞鴨啊
來看一下toyz當初被羈押的時候,檢察官跟法官的意見就不太一樣
檢察官認為toyz是犯罪既遂,法官認為是未遂。(誰是法盲?)
Toyz出來後自己有開直播說檢方根本沒有在”他家”找到毒品,他也沒有獲利,當然他說
的是不是真的,以及就算是真的也不代表沒有既遂(是處罰販賣行為,本來就不一定會放
在家,本罪也不以有獲利當作構成要件要素),這些都待釐清,只是想要點出,最後到底
他會成立甚麼罪名,跟刑度有很大的關係
第一個層次:哪一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實有很多態樣,可能都是toyz方會主張的
§4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I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II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看得到這三種態樣的不同法定刑了吧。
請問各位法官大人,依據您目前看到的犯罪證據,TOYZ到底成立哪一條或如何競合?
第二個層次:宣判刑多久?
當確認罪名之後,要討論量刑的程度(刑§57)
首先TOYZ沒有前科,首先假設是未遂了話,雖然法條(刑§25是寫”得”減,但實務上幾
乎都是必減),再來毒品§17還有”必減”條款: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刑法57條會審酌犯後態度,各位可以想像一下嗎,TOYZ現在開公司,把賺來的錢都拿
去做捐出來做公益會怎樣???這樣的事情會如何影響量刑?有錢的人的確可以這樣操作啊!
第三個層次:執行多久?
再來執行的時候主要有兩種規定產生實際關不到宣告刑的效果
1. 假釋:刑§79I: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所以關一半就可以申
請假釋。
2. 精神時光屋條款(縮刑),這條很多人不知道,你以為的1天不是1天。最佳優惠方案
就是外役監條例第14條,依據這條你關1天相當於執行了1.5天,關一個月(30天)等於執行
46天。關越久越划算喔! https://tinyurl.com/4cu7nsar
TOYZ真的很壞嗎?很罪大惡極?我到覺得他的詐欺行為可能比賣大麻可非難性還要高,但是
詐欺的部分他已經賠償給被害人,先不討論。因為賣大麻在一些國家是合法的。也就是同
樣的行為,再不同國家的人眼裡得到的評價會不一樣,代表這不是一個普世價值,跟殺人
強姦不一樣,況且說不定將來,大麻也會從二級毒品名單中排除正式合法化。那這樣各位
又怎麼看這樣的行為?
就好像刑法239條通姦罪,以前通姦行為人就是「罪犯」,可是大法官宣告違憲了,社會
對於同樣的行為會有不同評價。當然我不是說TOYZ是無罪的,因為依現行法他的行為就是
可非難的,毫無疑問。
另外,你各位是不是忘記有一個人叫做傅崑萁啊?你們可以去查一下他的犯罪前科,他也
是更生人之一,但是這樣的人會受到甚麼樣的社會評價?就是繼續當選阿,現在還被國家
重要大黨委以重任呢!他有因為曾經犯過罪,坐過牢受到社會不利評價嗎?看起來好像很輕
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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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ejrq5785 (223.138.104.138 臺灣), 04/07/2022 13: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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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小玉根本就不會很慘,刑法嚴格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第1與2條)
假設現在火速修法把小玉的行為改成「唯一死刑」也處罰不到小玉
還有小玉也已經交保了 金額才30萬 是椅子的1/5
※ 編輯: ejrq5785 (223.138.104.138 臺灣), 04/07/2022 1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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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有閱讀障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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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那段主要是要表達為什麼toyz仍然可以在外面趴趴造
toyz的情況現行法不管哪一種羈押都難以成立,而101-1之一只是其中一條
其實實務上經常混用 https://imgur.com/UUYEmsp
再者我根本沒有說他之前被羈押是哪一條啊..
您提到用語不精確的部分確實是我搞錯 金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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