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NS板 板規 2015.03.18 置底
BNS板 板規 2015/03/18 板主:ropkcat/a8504265556/slycsboy/uke82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NS/M.1426410630.A.B0A.html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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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NS看板屬於台大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 ),
為專門討論《劍靈》遊戲之看板。
二、本看板無發文與推文限制。
三、本看板之使用者擁有閱覽及發表相關言論權限,
亦有遵守板規之義務,違規者不得以不知板規為由規避處分。
經板主認定已違反板規且需處分者,即使事後修正言論至合乎板規,
仍須接受處分。
四、對於已受板規處分之使用者,若經查證使用分身帳號於板上繼續發表言論屬實者,
板主得以原判決處分之,並視情節加重處分或回報站方。
五、對於連續違反板規,經板主認定為蓄意擾亂板面者,
板主得視情節加重處分,最重可達永久水桶。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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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板主群請勿使用公告作為文章類別,亦禁止於板面回覆公告文章至看板。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七、本看板之使用者允許對於個案提出檢舉,或對於個人之判決提出申訴,
檢舉/申訴需符合下述之所有條件,其餘一概不予受理。
1. 使用站內信寄信給板主。
2. 詳細條列表明自己的論點與舉證。
3. 單一個案限檢舉/申訴一次並集中於同一封站內信。
4. 同意板主公佈站內信檢舉/申訴之內容。
板主不會公佈檢舉方ID,但請留意用詞是否會透漏自身資訊。
八、對於板規內提及之當事人告訴乃論條例相關判決,
若經當事人寄站內信於板主並表示和解意願,板主得取消處分。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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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板主擁有修訂、解釋與執行板規之權限與義務。
當本看板之使用者覺得板規執行不當時,有權向板主提出建議;
若對板主的裁決或解釋無法認同時,可向組務提出申訴。
板規執行上若遇弊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編修板規,
除影響板友權益之決策,其他不另行公開投票表決。
十、板規於公告時施行,修正時亦同,不追溯公告前違反板規行為。
貳、文章與言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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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看板已設定發文標題與格式,禁止使用其他標題。
違規文章板主得於文章內留言提醒後15分鐘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二、本看板對於言論表達方式規範如下述。
1. 難以辨別內容之言論,
板主得於文章內留言提醒後15分鐘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
2. 本看板允許使用注音文,規範如下述。
(1) 單篇文章內限制使用20個以內注音(包含簽名檔);
單次推文內限制使用 5個以內注音。
違規文章與推文者,板主得處之1日以上,7日以下有期水桶。
(2) 文章標題禁止使用注音文。
違規文章板主得於文章內留言提醒後15分鐘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ˊ ˇ ˋ ˙ 等符號不在此限。
貳、文章與言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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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看板對於言論表達方式規範如下述。
3. 於本看板發表不當言論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有期水桶。
對於情節嚴重者,板主得加重處分,最高處之無期水桶。
下述之行為皆屬不當言論,由板主主觀判定。
(1) 對於某甲之人身攻擊言論。
(2) 對於某甲之原意加以扭曲之言論。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
(3) 對於某甲之身心言行狀況作不實之論述。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
(4) 過多不雅言詞的使用。
(5) 具挑釁或引戰意味之言論。
(6)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言論。
板友認為遭受不當言論且板主沒有處置時,
得以站內信申訴,板主有義務重新審視相關言論並依情節處置。
貳、文章與言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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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看板對於言論實質內容規範如下述。
1. 言之無物、內容過少、內容無關本看板與情報重複之文章,
板主得於文章內留言提醒後15分鐘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
2. 散播攻擊性、限制級、非關涉及商業利益之廣告與其他不當連結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30日有期水桶與退文處分。
此項由板主主觀判定。
3. 發表與修改遊戲並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程式之相關言論、圖片、影片與連結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7日以上,30日以下有期水桶。
下述之程式與行為皆屬之,由板主主觀判定。
(1) 外掛。
(2) 巨集軟硬體(按鍵精靈、巨集滑鼠、巨集鍵盤等)。
(3)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程式。
貳、文章與言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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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看板對於言論實質內容規範如下述。
4. 本看板允許發表問卷文,惟需先以站內信告知問卷內容,
經板主同意後始得發表,並註明已經板主同意。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四、本看板對交易規範如下述。
1. 本看板允許發表遊戲內虛擬道具交易文,相同PTT帳號一天一篇為限。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2. 本看板禁止現金與點數交易,
違規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並永久水桶與退文處分。
3. 實體物與序號交易,需先以站內信告知交易內容,
經板主同意後始得發表,並註明已經板主同意。
違規文章板主得比照板規貳-四-2辦理。
貳、文章與言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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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看板對於言論著作權規範如下述。此項屬當事人告訴乃論。
1. 任何言論轉錄或經任何形式發表於本看板需經原作者同意;
任何發表於本看板之言論轉錄至他處時亦需經原作者同意。
未經同意為之,經原作者以任何方式向板主申訴,並經板主查證屬實者,
板主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並處之14日有期水桶與退文處分。
下述之情節皆屬之。
(1) 任何文章。
(2) BBS中之站內信與水球。
(3) 其他經板主認定之言論。
2. 刪除任何發表於本看板之文章中推文需經原作者同意。
未經同意為之,經原作者以任何方式向板主申訴,並經板主查證屬實者,
板主得處之7日有期水桶。刪除違反板規貳-三-2者不予處分。
※ 編輯: ropkcat (1.164.35.104), 03/22/2015 0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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