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對付臭嘴小白之方法
看板BB_Online (全民打棒球 - BBO)作者chioume (台南幫幫忙)時間17年前 (2008/01/21 01:36)推噓29(29推 0噓 4→)留言33則, 29人參與討論串1/1
應觀眾要求,特po如何對付罵髒話之網路小白方法
案例不是全民打棒球,而是我之前玩的卡巴拉島,不過全民應可比照辦理
首先,進入各球室後,手指頭要隨時準備按照相鍵,如果對方有罵髒話,
啥是髒話自行認定,自己真的無法忍受的話再拍...
他之前好像罵我
....x你涼,打怪是不會看,糙機Y.....
發現是罵自己的髒話時,立刻予以拍照存證,照片需清晰ID可確認,
時間要明確
我假設如果在全民被告
如果是1對1房,可依毀謗罪提告
多對多好像可以告公然侮辱罪??也可以告毀謗
我之前是用毀謗罪理由提告,
先向最近之警局報案,取得三聯單,當初警察本說這種小事要告嗎?
我立刻表明我的法學常識,警察無權認定案件輕重,只有法官檢察官
才能認定,報案只是一種證據保全的必經程序,至於如果告錯,
我本要自負誣告之刑責,請警察不必多言,....他就受理了.
持報案3聯單影本及照相資料向遊戲公司取得ID之註冊資料,
如果註冊資料是假的比較麻煩,要追查ip,不過應該還是找的到人,
很幸運的,被我告的人註冊資料是真的
找到人後,看他註冊資料有啥,他填寫EMAIL,故我直接以email溝通,
請求道歉,如不道歉將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對方以為我在裝孝為,
又沒有證據...又回信寫了一堆啦啦啦,好像我不會告他
那我就直接向我所在地之侵權行為地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先提出毀謗罪
之告訴,告訴狀寫一寫寄地檢收發就可以了,不用怕告,本來法院開那麼
大間就是要讓我們告滴!!!
本來按法律規定應向被告所在地之高雄地院提告,不過我當初不知他
住高雄,先提告再說,反正如果提告之檢察署錯誤,反正還在偵查中,
案件會移交高雄地檢.
不過犯罪嫌疑人接到檢察署傳票,就直接打手機來請求和解,我就約在台南
某地X當勞談和解,他父母陪同,一直道歉,我看他好像未滿19歲之高中生,
就直接提出1000元和解,如果是成年人我至少要一萬,並接受口頭和解,
不過因為已收到傳票,他還是要跑一趟嘉義地檢(週五開庭,他應該是請假
來的),我當庭向檢察官撤回告訴,開庭不到10分鐘,不過他被檢察官唸了
幾句.不過他應該有前案紀錄了(注意...不是前科紀錄歐!)
提告注意事項
1.你本身要很閒,因為你也要跑法院
2.未滿14歲之行為人,告刑事會被不起訴,只能告民事,連他爸媽一起告,
請求民法第187條之連帶賠償,讓貪嘴罵人的小朋友哭著回去找媽媽
3.如果能先要求對方道歉,就先要求他道歉,如果對方真的執迷不悔,
再告他
4.本文不要轉到卡巴拉島及生活法律,謝謝,我剛從哪邊過來滴.
補充:覆推文內疑問
1.告到家裡有背景的怎辦?
一樣法辦,反正你手頭有證據,真的被搓圓仔湯,應該也有很多錢拿,
如果被暴力威脅,剛好可以請蘋果亂報,如果縱容相關人等,反而會更囂張,
在台灣,總統女婿都被告了,還怕啥.
2.處有期徒刑或罰金可以自己決定或依判決?
依司法判決,法條內為法定量刑範圍,地方法院法官依相關證據確定被告
有罪後,除有減輕加重事由,量刑不得逾越此範圍,通稱罪刑法定主義.
本案只尚在地檢署偵查階段,根本尚未起訴到法院審理,在法院證明被告
犯罪前,都推定被告無罪.收取1000元是就民事部份和解,不再提民事訴訟
而言;刑事部份並無和解可言,所以我縱然收取賠償金,但刑事部份不撤回,
犯罪嫌疑人仍有被起訴審判之風險,
但如果不用刑法來告,一般不知法律的行為人根本不理你,所以先告訴刑事
,傳犯罪嫌疑人出庭,如他不出庭會有被通緝拘提之風險,反之提民事訴訟
比較麻煩,縱然被告不出庭,最多得到一個勝訴判決,還要拿去聲請強制執
行,非常麻煩,所以先告刑事比較快,這叫以刑逼民.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4 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7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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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君子不能濟物者,遇人癡迷處,出一言提醒之,
遇人急難處,出一言解救之,亦是無量功德矣。
登高使人心曠,臨流使人意遠。讀書於雨雪之夜,使人神清;舒嘯於丘阜之癲,使人興邁。
出處:菜根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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